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隆豐
黃素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又垠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陳又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假扣押裁定業經廢棄且債權人之假扣押聲請已遭駁回,債務人已無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492號裁定准予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492號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4號裁定廢棄,且駁回債權人假扣押之聲請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是債務人已無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必要性。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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