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 謝長吉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被告 謝炎南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就被告謝炎南部分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就被告謝炎南部分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震武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