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16號上訴人即被告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祖發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朱秀美 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上訴人之請求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