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8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何岳儒 律師複代理人 康文彬 律師被告 曾勝吉
蔡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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