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76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陸小華 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就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惟漏附該附件,請補正(應補正之附件為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文件,而非受原債權人委託處理催收業務之通知文件)。
二、聲請狀所附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2份,其字跡模糊難辯,聲請人應補正清晰之影本或提出正本到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陸小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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