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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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林賢國 相對人 黃春毓
號相對人五福都百貨量販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葉志誠
樓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春毓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相對人五福都百貨量販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葉志誠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