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9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福俊指定辯護人陳佳俊律師被告鄧嘉娜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福俊、鄧嘉娜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簡福俊、鄧嘉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嫌疑均重大,又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嗣羈押期間屆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1年3月2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在案。
二、茲被告簡福俊、鄧嘉娜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本院認依被告簡福俊之自白、被告鄧嘉娜承認之客觀事實、證人證述及卷內資料,認被告2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嫌疑均重大,又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2人於此情形下為妨礙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顯有逃亡之可能性,再者,被告2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對社會危害甚鉅,茲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可能刑罰之執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而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綜上,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廖慧娟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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