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79號上訴人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夏明宇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於原審起訴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關於起訴聲明第二項於電視朗讀及四大報登報道歉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6,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參照),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張家瑛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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