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174號抗告人即原告 曾森宏 相對人即被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苗簡字第17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