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家訴字第585號原告 吳碧玉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 阮吳素琴
吳義修 吳義興 吳素卿 吳素真 吳世賢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淑婉 被告 吳景賢
吳素娟 吳素瓊
12號2樓 蔡燈賢
18號 蔡燈洋 蔡美穗 蔡世遠吳月雀 陳葉罕
樓之2 葉彩蓮
巷31弄14號7樓 葉彩鳳 葉淑媛 葉國璋
巷23弄4號3樓 葉國泰
4號4樓 葉寶媛
3樓 葉桂枝
之6 徐葉桂花
3號2樓 黃柑 陳黃照黃月治 許葉寶 葉國力 受告知訴訟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陳石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吳標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三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吳世賢、吳義修、蔡世遠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阮吳素琴、吳義興、吳素卿、吳素真、吳景賢、吳素娟、吳素瓊、蔡燈賢、蔡燈洋、蔡美穗、 陳吳月雀 、陳葉罕、葉彩蓮、葉彩鳳、葉淑媛、葉國璋、葉國泰、葉寶媛、葉桂枝、徐葉桂花、黃柑、陳黃照、 魏黃月治 、許葉寶、葉國力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兩造之被繼承人吳標於民國七十七年三月七日死亡,兩造同為被繼承人吳標之全體繼承人,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吳標所遺遺產計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七十八筆、土地徵收補償費二十二筆,附表一所示七十八筆土地之部分業已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由原告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另附表一所示二十二筆土地徵收補償費,由台中縣政府交由台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保管,但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台中縣政府與台中市政府辦理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目前改由台中市政府保管,台中市政府與台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成立消費寄託關係,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就本件訴訟應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此特懇請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一告知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參加本件訴訟。附表一編號45、46、47、48、77、78之系爭六筆土地(即台中市○○區○○○ 段埔子 小段一
七五、一七五之一、一七五之三、一七五之四、九O七、九O七之二地號土地),業於一百年十一月八日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七O八二八號拍賣,由第三人 李惠玲 拍定買受,兩造實際可分配的價金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三十六萬零四百零六元。被繼承人吳標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未以契約禁止分割遺產,因兩造迄今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
二、原告所主張之遺產分割方法如下:⒈附表一所示七十八筆土地部分:
①附表一編號45、46、47、48、77、78等六筆土地經本院民事執
行處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七O八二八號拍賣,兩造實際可分配的價金為一千一百三十六萬零四百零六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拍賣價金,依本案確定判決逕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或提存所領取拍賣價金。
②除上開六筆土地外,附表一其餘七十二筆土地之分割方法,則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將上開七十二筆土地之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分別共有。蓋附表一其餘七十二筆土地除兩造外,尚有其他共有人,且被繼承人吳標生前就上開七十二筆土地之權利持分至多不逾九分之一,為求訴訟經濟,原告建議此七十二筆土地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分別共有即可。
⒉附表一所示二十二筆土地徵收補償費之部分,應以兩造應繼分之比例逕向台中市政府領取。
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吳世賢、吳義修、蔡世遠均同意依原告起訴狀所述之分割方法分割等語。
二、其餘被告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⒈直系血親卑親屬。⒉父母。⒊兄弟姊妹。⒋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吳標於七十七年三月七日死亡,兩造同為被繼承人吳標之全體繼承人,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吳標所遺遺產計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七十八筆、土地徵收補償費二十二筆,附表一所示七十八筆土地之部份業已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由原告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另附表一所示二十二筆土地徵收補償費,原由台中縣政府保管,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台中縣政府與台中市政府辦理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目前改由台中市政府保管。附表一編號45、46、47、48、77、78之系爭六筆土地(即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一七五、一七五之一、一七五之三、一七五之四、九O七、九O七之二地號土地),業於一百年十一月八日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七O八二八號拍賣,由第三人李惠玲拍定買受,本件兩造實際可分配的價金為一千一百三十六萬零四百零六元,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謄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本院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中院彥民執九九司執菊字第七O八二八號函、本院強制執行處強制執行計算書分配表等件為證,並有台中市政府地政局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中市地用字第一OOOO四一七三O號函檢送之「沙鹿鎮公所辦理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15-51-2號道路工程用地內未受領補償費保管清冊」在卷可稽,且為到庭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第八百三十條第二項、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八百二十九條及第八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八百二十九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八號、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三號、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號判決參照)。本件被繼承人吳標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揆諸上開規定,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就上開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原告主張系爭遺產如附表一所示編號45、46、47、48、77、78等六筆土地之拍賣所得一千一百三十六萬零四百零六元,及二十二筆土地徵收補償費共計九萬六千三百五十七元,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自屬公平。其餘七十二筆土地部分,除兩造之外尚有其餘共有人,分割後,繼承人分得之土地均很小,無法原物分割,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被告吳世賢、吳義修、蔡世遠所同意,其餘被告亦未到庭表示意見,本院認上開七十二筆土地部分,依兩造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對於各繼承人最為公平,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分割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丙、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淵瀛附表一:
被繼承人吳標之遺產明細表:
㈠土地部分(共78筆):
┌──┬────────────────────┬──┬────┬───┐│編號│坐落地號││面積(㎡)│備註│├──┼────────────────────┼──┼────┼───┤│01│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12地號│1/54│870││├──┼────────────────────┼──┼────┼───┤│02│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12-2地號│1/54│401││├──┼────────────────────┼──┼────┼───┤│03│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12-3地號│1/54│598││├──┼────────────────────┼──┼────┼───┤│04│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12-4地號│1/54│138││├──┼────────────────────┼──┼────┼───┤│05│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45地號│1/54│27││├──┼────────────────────┼──┼────┼───┤│06│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45-2地號│1/54│1,093││├──┼────────────────────┼──┼────┼───┤│07│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45-3地號│1/54│82││├──┼────────────────────┼──┼────┼───┤│08│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45-4地號│1/54│21││├──┼────────────────────┼──┼────┼───┤│09│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45-5地號│1/54│421││├──┼────────────────────┼──┼────┼───┤│10│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46地號│1/54│1,777││├──┼────────────────────┼──┼────┼───┤│11│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47-1地號│1/54│3,247││├──┼────────────────────┼──┼────┼───┤│12│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47-2地號│1/54│9││├──┼────────────────────┼──┼────┼───┤│13│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地號│1/54│1,243││├──┼────────────────────┼──┼────┼───┤│14│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1地號│1/54│1,929││├──┼────────────────────┼──┼────┼───┤│15│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3地號│1/54│616││├──┼────────────────────┼──┼────┼───┤│16│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4地號│1/54│5││├──┼────────────────────┼──┼────┼───┤│17│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5地號│1/54│1,154││├──┼────────────────────┼──┼────┼───┤│18│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6地號│1/54│721││├──┼────────────────────┼──┼────┼───┤│19│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7地號│1/54│343││├──┼────────────────────┼──┼────┼───┤│20│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8地號│1/54│255││├──┼────────────────────┼──┼────┼───┤│21│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9地號│1/54│206││├──┼────────────────────┼──┼────┼───┤│22│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11地號│1/54│1,287││├──┼────────────────────┼──┼────┼───┤│23│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12地號│1/54│708││├──┼────────────────────┼──┼────┼───┤│24│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14地號│1/54│325││├──┼────────────────────┼──┼────┼───┤│25│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15地號│1/54│297││├──┼────────────────────┼──┼────┼───┤│26│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16地號│1/54│492││├──┼────────────────────┼──┼────┼───┤│27│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17地號│1/54│512││├──┼────────────────────┼──┼────┼───┤│28│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20地號│1/54│296││├──┼────────────────────┼──┼────┼───┤│29│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21地號│1/54│1,561││├──┼────────────────────┼──┼────┼───┤│30│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22地號│1/54│1,102││├──┼────────────────────┼──┼────┼───┤│31│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24地號│1/54│189││├──┼────────────────────┼──┼────┼───┤│32│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25地號│1/54│508││├──┼────────────────────┼──┼────┼───┤│33│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26地號│1/54│1,256││├──┼────────────────────┼──┼────┼───┤│34│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28地號│1/54│284││├──┼────────────────────┼──┼────┼───┤│35│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29地號│1/54│20││├──┼────────────────────┼──┼────┼───┤│36│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31地號│1/54│184││├──┼────────────────────┼──┼────┼───┤│37│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32地號│1/54│26││├──┼────────────────────┼──┼────┼───┤│38│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35地號│1/54│1││├──┼────────────────────┼──┼────┼───┤│39│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3-5地號│1/9│1,355││├──┼────────────────────┼──┼────┼───┤│40│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3-8地號│1/9│126││├──┼────────────────────┼──┼────┼───┤│41│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3-11地號│1/9│180││├──┼────────────────────┼──┼────┼───┤│42│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3-18地號│1/9│55││├──┼────────────────────┼──┼────┼───┤│43│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3-19地號│1/9│71││├──┼────────────────────┼──┼────┼───┤│44│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3-26地號│1/9│17││├──┼────────────────────┼──┼────┼───┤│45│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5地號│1/9│1,671│已拍賣│││││││├──┼────────────────────┼──┼────┼───┤│46│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5-1地號│1/9│2,805│已拍賣│││││││├──┼────────────────────┼──┼────┼───┤│47│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5-3地號│1/9│116│已拍賣│├──┼────────────────────┼──┼────┼───┤│48│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5-4地號│1/9│8│已拍賣│├──┼────────────────────┼──┼────┼───┤│49│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地號│1/36│596││├──┼────────────────────┼──┼────┼───┤│50│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1地號│1/36│703││├──┼────────────────────┼──┼────┼───┤│51│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2地號│1/36│621││├──┼────────────────────┼──┼────┼───┤│52│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3地號│1/36│205││├──┼────────────────────┼──┼────┼───┤│53│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4地號│1/36│649││├──┼────────────────────┼──┼────┼───┤│54│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5地號│1/36│124││├──┼────────────────────┼──┼────┼───┤│55│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6地號│1/36│140││├──┼────────────────────┼──┼────┼───┤│56│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7地號│1/36│55││├──┼────────────────────┼──┼────┼───┤│57│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9地號│1/36│1,438││├──┼────────────────────┼──┼────┼───┤│58│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11地號│1/36│189││├──┼────────────────────┼──┼────┼───┤│59│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12地號│1/36│1,338││├──┼────────────────────┼──┼────┼───┤│60│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14地號│1/36│141││├──┼────────────────────┼──┼────┼───┤│61│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15地號│1/36│375││├──┼────────────────────┼──┼────┼───┤│62│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19地號│1/36│552││├──┼────────────────────┼──┼────┼───┤│63│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21地號│1/36│8││├──┼────────────────────┼──┼────┼───┤│64│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22地號│1/36│322││├──┼────────────────────┼──┼────┼───┤│65│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24地號│1/36│7││├──┼────────────────────┼──┼────┼───┤│66│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28地號│1/36│1,225││├──┼────────────────────┼──┼────┼───┤│67│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224地號│1/54│232││├──┼────────────────────┼──┼────┼───┤│68│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224-1地號│1/54│1,882││├──┼────────────────────┼──┼────┼───┤│69│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224-3地號│1/54│1,239││├──┼────────────────────┼──┼────┼───┤│70│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226地號│1/54│61││├──┼────────────────────┼──┼────┼───┤│71│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226-1地號│1/54│1,918││├──┼────────────────────┼──┼────┼───┤│72│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226-4地號│1/54│2,599││├──┼────────────────────┼──┼────┼───┤│73│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226-15地號│1/54│252││├──┼────────────────────┼──┼────┼───┤│74│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229地號│1/54│111││├──┼────────────────────┼──┼────┼───┤│75│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229-1地號│1/54│1,247││├──┼────────────────────┼──┼────┼───┤│76│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890地號│1/9│1,549││├──┼────────────────────┼──┼────┼───┤│77│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907地號│1/9│182│已拍賣│││││││├──┼────────────────────┼──┼────┼───┤│78│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907-2地號│1/9│59│已拍賣│││││││└──┴────────────────────┴──┴────┴───┘土地徵補償費部分:
┌──┬────────────────────┬───────────────┬────┐│編號│徵收地段地號│字號│補償金額│├──┼────────────────────┼───────────────┼────┤│1│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45-1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79197號│2,357│├──┼────────────────────┼───────────────┼────┤│2│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46-1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79197號│228│├──┼────────────────────┼───────────────┼────┤│3│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47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79197號│125│├──┼────────────────────┼───────────────┼────┤│4│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47-3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79197號│2,413│├──┼────────────────────┼───────────────┼────┤│5│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19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79197號│3,151│├──┼────────────────────┼───────────────┼────┤│6│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23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79197號│31│├──┼────────────────────┼───────────────┼────┤│7│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27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79197號│4,994│├──┼────────────────────┼───────────────┼────┤│8│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30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79197號│1,161│├──┼────────────────────┼───────────────┼────┤│9│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33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79197號│944│├──┼────────────────────┼───────────────┼────┤│10│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5-2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72691號│38,382│├──┼────────────────────┼───────────────┼────┤│11│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10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72691號│4,142│├──┼────────────────────┼───────────────┼────┤│12│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13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72691號│5,521│├──┼────────────────────┼───────────────┼────┤│13│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16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72691號│1,949│├──┼────────────────────┼───────────────┼────┤│14│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20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72691號│3,354│├──┼────────────────────┼───────────────┼────┤│15│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23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72691號│1,431│├──┼────────────────────┼───────────────┼────┤│16│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12-1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84167號│3,361│├──┼────────────────────┼───────────────┼────┤│17│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78-27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84015號│5,831│├──┼────────────────────┼───────────────┼────┤│18│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224-2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84015號│5,934│├──┼────────────────────┼───────────────┼────┤│19│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226-5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84015號│2,981│├──┼────────────────────┼───────────────┼────┤│20│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226-14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84015號│5,030│├──┼────────────────────┼───────────────┼────┤│21│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907-1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84015號│2,936│├──┼────────────────────┼───────────────┼────┤│22│台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58-34地號│台中縣政府地權課78年079197號│101│├──┼────────────────────┴───────────────┼────┤││合計│96,357│└──┴────────────────────────────────────┴────┘附表二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明細表:
┌──┬──────┬──────┐│編號│姓名│應繼分│├──┼──────┼──────┤│1│吳碧玉│1/6│├──┼──────┼──────┤│2│阮吳素琴│1/24│├──┼──────┼──────┤│3│吳義修│1/24│├──┼──────┼──────┤│4│吳義興│1/24│├──┼──────┼──────┤│5│吳素卿│1/24│├──┼──────┼──────┤│6│吳素真│1/30│├──┼──────┼──────┤│7│吳世賢│1/30│├──┼──────┼──────┤│8│吳景賢│1/30│├──┼──────┼──────┤│9│吳素娟│1/30│├──┼──────┼──────┤│10│吳素瓊│1/30│├──┼──────┼──────┤│11│蔡燈賢│1/24│├──┼──────┼──────┤│12│蔡燈洋│1/24│├──┼──────┼──────┤│13│蔡美穗│1/24│├──┼──────┼──────┤│14│蔡世遠│1/24│├──┼──────┼──────┤│15│陳吳月雀│1/6│├──┼──────┼──────┤│16│陳葉罕│1/126│├──┼──────┼──────┤│17│葉彩蓮│1/126│├──┼──────┼──────┤│18│葉彩鳳│1/126│├──┼──────┼──────┤│19│葉淑媛│1/126│├──┼──────┼──────┤│20│葉國璋│1/126│├──┼──────┼──────┤│21│葉國泰│1/126│├──┼──────┼──────┤│22│葉寶媛│1/126│├──┼──────┼──────┤│23│葉桂枝│1/36│├──┼──────┼──────┤│24│徐葉桂花│1/36│├──┼──────┼──────┤│25│黃柑│1/90│├──┼──────┼──────┤│26│陳黃照│1/90│├──┼──────┼──────┤│27│魏 葉月治 │1/90│├──┼──────┼──────┤│28│許葉寶│1/90│├──┼──────┼──────┤│29│葉國力│1/90│├──┼──────┼──────┤││合計│1/1│└──┴──────┴──────┘附表三㈠附表一所示七十八筆土地部分:
⒈編號45、46、47、48、77、78等六筆土地之拍賣所得一千一百
三十六萬零四百零六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拍賣價金。
⒉除上開六筆土地外,附表一其餘七十二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應
分歸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後,由兩造保持分別共有。
㈡附表一所示二十二筆土地徵收補償費九萬六千三百五十七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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