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99號
調解筆錄原告 王秋蜜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 律師被告 趙志賢 被告冠亦企業社即 楊碧芬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99號因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1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中午12時1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吳威廷律師被告趙志賢被告冠亦企業社即楊碧芬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吳威廷律師被告趙志賢被告冠亦企業社即楊碧芬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二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其中壹佰萬元應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22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之下列帳戶;餘額陸拾萬元,應自105年3月起於每月30日前按月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未給付之款項並以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利息。以上款項均匯入原告指定帳戶:臺灣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秋蜜。
二、原告願 宥恕 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吳威廷律師被告趙志賢被告冠亦企業社即楊碧芬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