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緝字第407號
100年度訴字第7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志成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32
6及100年度偵字第2154)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379號、97年度偵字第12007、19860、24151、1260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8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02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鄭志成犯如附表一所示等罪,各處如附表一分別處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鄭志成係臺中市○○區○○路13段61之2號1樓之「全懋興業有限公司」(經營食品、日常用品、化粧品等之零售、批發等業務,下稱全懋公司,民國98年7月15日廢止登記)之負責人,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陳金楠 」所販賣之「 纖姿婷 膠囊」、「纖姿婷」、「纖 麗婷 」、「纖姿婷Ⅱ」、「 纖麗婷 Ⅱ」(均含有Sibutramine西藥成份)及「Easy-So(伊俐SO)」、「E-gSo(伊姿SO)」(均含有Desmethylsibutramlne西藥成份)與「MACA膠囊」及「 猛戈 膠囊」、「Maca」、「MacaⅡ」、「速力猛」、「猛戈」、「 猛客力 」、「 猛哥 」(均含有Tadalafil、SildenafilCitrate等西藥成份),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先於94年間之不詳時間,經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小程 」之成年男子,向「陳金楠」販入上開偽藥後,基於販賣偽藥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時、地,販賣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偽藥與臺中縣大里市(現改制為臺中市○里區○○○路宏巨巷86號「紳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紳瑔公司」,已於97年4月11日解散)不知情之實際負責人 謝佳 儐(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連續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時、地,販賣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偽藥與「正福興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設嘉義市○○路○○號,下稱「正福興公司」)不知情之負責人 王豐助 。嗣另起販賣偽藥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時、地,與 鄭連財 進行買賣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偽藥之際,即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查獲而未遂,並循線在臺中市○○區○○路2段365號14樓之6號鄭志成住處,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經將附表五編號1所示「猛客力」,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化驗,結果驗出含有Si1denaf
ilCitrate、Tadalafil等西藥成份。又鄭志成另基於販賣偽藥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時、地,販賣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偽藥與 謝佳儐 。而謝佳儐及王豐助於購入上開偽藥後,經包裝後分別販賣與臺中市○區○○路4段152之1號「群建藥局」不知情之負責人 曾玉妹 、臺中市○區○○路○○○號「台大藥局」不知情之負責人 康梨鈴 、臺北市○○區○○路4段40巷17號1樓「資生堂藥局」不知情之負責人 何晟菖 (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嗣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於96年5月17日,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分別前往「群建藥局」、「台大藥局」、「紳瑔公司」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2及附表四所示之物,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結果「纖姿婷膠囊」檢驗出含有西藥成分Sibutramine,「MACA膠囊」及「猛戈膠囊」則驗出含有Sildenafil、Tadalafil等西藥成份。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附表三編號3、4、5、8所示時間前往「永昕藥局」、「景美藥局」、「資生堂藥局」」抽檢如附表三編號3、4、5、8所示藥品送驗,結果驗出含「Tadalafil」及「Si1denafilCitrate」西藥成分後,而於97年6月19日前往紳瑔公司、正福興公司、 黃國統 住居所(臺中市○區○○○○街○○巷○○號、臺中市○區○○路○○○號,另經檢察官起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郭旆辰住所(臺中縣太平市○○街23之8號2樓,另經檢察官起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等處執行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三編號4、6、7、9、11所示之藥品。另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於96年12月6日持搜索票前往紳瑔公司搜索時,扣得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查獲之「MEGA」猛哥膠囊檢驗出含有西藥Tadalafil成分、纖麗婷(Synephrine)膠囊則驗出含有西藥Sibutramine成分,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曾玉妹、謝佳儐、 曾驄崴 、黃國統、康梨鈴、 涂碧美 、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鄭連財於警詢、偵查及另案法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何晟菖、 周耿毅 、郭旆辰、 王照雄 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王豐助於調查站之證述,證人 莊心怡 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之談話紀錄及偵查中之證述。
㈡、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5年12月7日藥檢參字第0950023479號檢驗報告書1紙、行政院衛生署藥品食品檢驗局96年1月25日藥檢參字第0950023789號檢驗報告書1紙、行政院衛生署藥品食品檢驗局97年3月6日藥檢參字第0970000163號檢驗報告書1紙、行政院衛生署藥檢局97年6月10日藥檢參字第0970009319號之檢驗報告1紙、行政院衛生署藥檢局97年7月25日藥檢參字第0970012729號檢驗報告1紙、行政院衛生署藥檢局97年8月18日藥檢參字第0970012732號檢驗報告1紙、行政院衛生署藥檢局97年8月20日藥檢參字第0970012731號檢驗報告1紙、臺北市衛生局96年12月18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640014300號暨檢查現場紀錄表及檢驗報告各1紙、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報告書2紙。
㈢、全懋興業有限公司與紳瑔公司簽立之代理商合約書影本1紙、全懋興業有限公司000455號出貨單影本1紙、責任保證合約書1紙、產品成分表影本1紙、紳瑔公司出貨單1份、群健藥局銷貨明細表1張、台大藥局進退貨報表1份、衡美國際實業商行出貨單1份、京茂商行銷貨憑證1份、基隆市衛生局處理案件談話紀錄2份。
㈣、被告鄭志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販賣偽藥行為之行為態樣,可分為販入、賣出、販入後復行賣出等三種情形。其中販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固屬完成;但在販入後復行賣出之場合,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販入偽藥後,迄首次賣出,乃二個舉動之接續實行,仍只成立一個販賣既遂罪。其第二次以後之賣出,應以其賣出行為是否完成,作為判斷既遂或未遂之準據,不能認行為人既以營利之意圖而販入偽藥後,其嗣後之任一次賣出行為,不論是否既遂或未遂,均接續原先販入之犯意,論以販賣一罪(最高法院著有9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判決參照)。
㈡、又按被告鄭志成於為附表一編號1至4之犯行後,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佈之刑法第33條第5款、第56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已於95年7月1日施行(下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刑法),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⑴、依刪除前之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被告二人上開犯行,
得論以連續犯;惟若依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刑法規定,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被告鄭志成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犯行,應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舊法有利於被告。
⑵、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關於藥事法之單科或併
科罰金刑之部分,法定最低罰金刑為1元以上,修正後為新台幣1千元以上,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較有利,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⑶、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綜上修正前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鄭志成,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前之前開規定,而上開主刑部分所附屬之從刑自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論處。
㈢、按製造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又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即為偽藥,藥事法第39條第1項、第20條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
㈣、核被告鄭志成就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一編號5、附表一編號6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時地多次販賣偽藥,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所犯上開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8379號、97年度偵字第12606號、97年度偵字第24
15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1589號(即附表一編號3、4所載,但附表二編號5部分除外)】,即被告鄭志成販售偽藥與「珅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謝佳儐及「正福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王豐助之犯罪事實部分,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因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4)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當併予審究,附此說明。
㈤、爰審酌被告曾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判刑而再犯(惟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憑,其竟貪圖私利而為本案罪行,其行為仍對國人之用藥安全與身體健康具有潛在之危險,實有不該,量刑本不宜輕,惟念其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末查,被告鄭志成於附表一編號5、6所載犯行之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基準日之前,應依該條例第2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
2分之1。
四、沒收部份: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但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8號判決意旨)。扣案附表三、四所示之偽藥,雖為犯罪所用之物,惟均已出售與「紳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謝佳儐或「正福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王豐助,或轉售其他藥局,業據證人謝佳儐、王豐助及被告鄭志成供承在卷,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為販入後未及販出之偽藥,編號2係包裝偽藥所用之物,編號3係供聯絡販賣偽藥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之偽藥經抽樣送驗結果含「Tadalafil」及「Si1denafilCitrate」等西藥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所出具之95年12月7日藥檢叁字第0950023479號檢驗報告書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檢驗滅失部分既已不存在,而無庸沒收)。
五、移送併辦部分應予退併之說明:
㈠、按所謂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通常具有反覆、繼續之特性,此等反覆、繼續實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故犯罪是否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主觀上,則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等情形,加以判斷。又刑法上有關販賣之罪(包括販賣毒品、槍械、偽藥、禁藥等),在立法者預定之構成要件類型上,並非屬於必須反覆或延續實行始能成立之犯罪。且該等販賣行為,常有單一或偶發性販賣之情形,亦非絕對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㈡、又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多次販賣偽藥之行為,於該次修正前,固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然觀諸刑法第56條之修正理由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其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故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販賣偽藥之犯行,自應採一罪一罰原則,始符合立法本旨。是刑法修正前連續販賣偽藥部分,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刑法修正後之多次販賣犯行,除符合接續犯之要件外,則應一罪一罰;再就修正後之數罪,與修正前依連續犯規定所論之一罪,數罪併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檢察官移送併辦之意旨: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9860號意旨
略以:被告鄭志成係址設臺中市○○區○○路3段61之2號
1樓全懋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陳金楠」所販售之「伊琍SO膠囊」藥品,內含有Sibutramine西藥成分,係屬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竟仍基於販賣偽藥之集合犯意,於不詳時間,向「陳金楠」販入上開偽藥「伊琍SO膠囊」後,於95年10月15日,以每顆新臺幣(下同)35元之價格,賣出偽藥「伊琍SO膠囊」3萬顆與不知情之紳瑔公司負責人謝佳儐。嗣後紳瑔公司再以每盒30顆自行包裝後,販售與不特定之人。於96年5月17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會同臺中市衛生局在紳瑔公司執行搜索時,附帶隨機扣得「伊琍SO膠囊」
4盒(每盒30顆)後送驗,結果發現含有Sibutramine西藥成分,並因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之藥事法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罪嫌與前開已起訴之販賣「纖姿婷膠囊」偽藥之犯行,應認具有本質上及業務上之一貫實施性,從而在行為概念上,自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應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云云。
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2007號意旨
略以:被告鄭志成係全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陳金楠」所販售之藥品,內含有Sibutramine西藥成分,係屬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竟仍基於販賣偽藥之集合犯意,於不詳時間,向「陳金楠」販入上開偽藥後,於95年4月間(按應係96年1月10日之誤,詳後述),以每顆12元之價格,販賣偽藥約2萬6千顆與不知情紳瑔公司負則人謝佳儐。謝佳儐販入上開偽藥後,自行包裝金立即塑膠囊後,再出售與臺中市○區○○里○○路○○○號「台大藥局」之負責人康梨鈴,嗣於96年5月17日,經臺中市衛生局在「台大藥局」內,抽驗「金立即塑膠囊」,檢出含有Sibutramine西藥成分,進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之藥事法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罪嫌與前開已起訴之販賣「纖姿婷膠囊」偽藥之犯行,應認具有本質上及業務上之一貫實施性,從而在行為概念上,自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應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云云。
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8025號意旨
略以:被告鄭志成係全懋公司負責人,明知內含有Sildenafil之西藥成分,係屬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竟基於販賣偽藥之集合犯意,於不詳時間,向不詳人士販入上開偽藥後,於99年4月間包裝成「猛克力膠囊狀食品」後,出售1盒「猛克力膠囊」與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之「情趣5折DVD」負責人 羅雯心 。嗣於99年4月15日下午4時30分許,為警在「情趣5折DVD」商店抽驗查獲,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之藥事法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罪嫌與前開已起訴之販賣「纖姿婷膠囊」偽藥之犯行,應認具有本質上及業務上之一貫實施性,從而在行為概念上,自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應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云云。
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1589號意旨略
以:被告鄭志成係全懋公司負責人,明知製作西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之程序,未經申請領得藥品許可證,即屬偽藥,不得製造、販賣,竟基於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之反覆實施犯意,自94年間某日起至96年5月間,向受僱於臺北地區菱生製藥公司陳金楠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程」之業務人員,購買單獨添加屬於壯陽用之西藥成分「Tadalafil」(犀利士)及「SildenafilCitrate」(威而鋼)或同時摻有上開兩種西藥成分名為「Maca」、「MacaⅡ」、「速力猛」、「猛戈」、「猛客力」、「猛哥」、「沛力」、「八佰樂」、「龍騰」、「威王」之藥品及摻有屬於減肥瘦身用之西藥成分「Sibutramine」(諾美婷)西藥成分名為「纖姿婷」、「纖麗婷」、「纖姿婷Ⅱ」、「纖麗婷Ⅱ」之藥品及亦屬減肥用西藥成分「Desmethylsibutramine」(諾美婷類緣物)名為「Easy-So(伊俐SO)」、「E-
gSo(伊姿SO)」之藥品,於94年底起,以膠囊裸粒、膠囊罐裝或粉狀方式,以「Maca」、「MacaⅡ」、「速力猛」、「猛戈」、「猛客力」、「猛哥」、「沛力」等壯陽用藥每粒新臺幣(下同)25元;「纖姿婷」、「纖麗婷」、「纖姿婷Ⅱ」、「纖麗婷Ⅱ」每粒11元;「Easy-So」、「E-gSo」每粒35元之價格,販賣附表二編號4之偽藥與紳瑔公司及正福興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正福興公司),紳瑔公司、正福興公司分別委人包裝後,再出售與各藥局販售。嗣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96年11月6日,在臺北市○○區○○路○○○號永昕藥局進行查緝不法藥物抽驗計畫時,檢驗出上開「速力猛」藥品,含「Tadalafil」及「SildenafilCitrate」西藥成分,於97年6月19日在紳瑔公司、正福興公司、黃國統住處、郭旆辰住處扣得「沛力」、「威王」、「八佰樂」、「龍騰」、「纖姿婷」、「纖麗婷」、「纖姿婷Ⅱ」、「纖麗婷Ⅱ」、「E-gSO」等食品膠囊,均分別檢出上述西藥成分,均屬偽藥。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之藥事法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罪嫌與前開已起訴之販賣「纖姿婷膠囊」偽藥之犯行,應認具有本質上及業務上之一貫實施性,從而在行為概念上,自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應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云云。
㈣、經查: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9860號併案
部分:被告鄭志成販售之「伊琍SO膠囊」藥品之時間,係95年10月15日【參見台中地檢署96年度他字第1947號卷第13頁,謝佳儐供述:「(問:這些「金立即塑膠囊」的來源?)向全懋公司鄭志成進貨的」;「(問:何時進貨?)96年1月10日」「(問:進貨數量?)3萬粒」等語。及同卷第15至16頁之責任保證合約書及代理商合約書上簽訂日期】。
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2007號併案
部分:檢察官併辦意旨雖認被告鄭志成係於民國95年4月間,以每顆12元之價格,賣出偽藥「金立即塑膠囊」約2萬6千顆予不知情之謝佳儐,惟查證人謝佳儐於警詢中證稱:「
(問:你稱從95年4月份開始向全懋公司購進金立即塑膠囊對外銷售給藥局,請問你最後一次向全懋公司購進前開藥品是什麼時候?)我前稱95年4月份應該是記錯了,是在96年1月份訂貨,96年4月份交貨,我只訂購一次」(參見96年度他字第1948號偵查卷第51頁)。又於偵查中證稱:「(問:這些「金立即塑膠囊」的來源?)向全懋公司鄭志成進貨的」;「(問:何時進貨?)96年1月10日」(參見97年度偵字第12007號卷第56頁),復有產品保證書及代理商合約書影本附卷可稽(參見97年度偵字第12007號第70至71頁)。證人謝佳儐應係於96年1月向鄭志成訂購「金立即塑膠囊」,96年4月始交貨。
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8025號併案
部分:檢察官併案意旨書認被告鄭志成販售「猛克力膠囊」之時間係99年4月間。
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1589號併案部
分:被告鄭志成分別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時間,販售如附表二編號4之偽藥與證人謝佳儐、。
㈤、是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販售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偽藥,其販賣偽藥之時間均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之後,依前開說明,被告多次販賣偽藥之行為,係為實現牟利之犯罪目的,依吾人生活經驗,其犯罪之實行,固以反覆、繼續為常態,然其等長期先後多次販賣偽藥行為,顯非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行,且其等犯罪時間非短、次數不少,依一般社會通念,難認係集合犯。而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販賣偽藥之行為,犯罪時間均係95年7月1日之後,係於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後所犯,且歷次交易時間並非一致,每次行為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販賣藥品又非同一,足認其主觀上難認出於一次決意,在刑法評價上亦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依社會通念,修法後應認為數罪之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檢察官併辦意旨書認被告多次販賣偽藥之犯行,與本件已起訴之販賣「纖姿婷膠囊」等偽藥之犯行具有本質上及業務上之一貫實施性,從而在行為概念上,自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應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云云,顯有誤認。從而,檢察官上開移送併辦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罪嫌部分,顯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上開檢察官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六、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56條(修正前)、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楊朝森到庭執行職務。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鄭志成販賣偽藥(99年度訴緝字第407號及併辦部份、
100年度訴字第722號)┌──┬──┬─────┬───────┬─────┬──────────┬────────────┬────┬───┐│編號│販入│販賣時間│販賣地點│販賣品項(│販賣對象│分別處刑│本院案號│備註│││時間│││數量、價格│││及起訴、│││││││)│││併案案號││├──┼──┼─────┼───────┼─────┼──────────┼────────────┼────┼───┤│1│於│94年11月1│臺中縣大里市(│纖姿婷膠囊│紳瑔實業有限公司負責│鄭志成連續明知為偽藥而販│本院99年│法務部│││不│日│現改制為臺中市│(2萬顆、每│人謝佳儐│賣,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度訴緝字│調查局│││詳│○○里區○○○路│顆11元)││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第407號│台中市│││時││宏巨巷86號「紳│││收。│(臺中地│調查站│││間││瑔實業有限公司││││檢96偵字│「台大│││一││」││││第18326│藥局」│││││││││號起訴)│康梨鈴│││││││││、臺中地│違反藥│││││││││檢96偵字│事法案│││││││││第18379│卷第54│││││││││號併案│頁「代││││││││││理商合││││││││││約書」│├──┤次├─────┼───────┼─────┼──────────┤├────┼───┤│2│向│94年11月1│同上│猛戈膠囊(2│同上││臺中地檢│同上卷│││陳│日││萬6千餘顆│││98偵字第│第26頁│││金│││、每顆25元│││12606號│證人謝│││楠│││)│││併案│佳儐證│││販│││││││稱:進│││入│││││││貨2萬││││││││││6千顆│├──┤├─────┼───────┼─────┼──────────┤├────┼───┤│3││①95年5月│同上│MACA、MACA│同上││臺北地檢│台北地││││31日││Ⅱ、速力猛│││98偵字第│檢96他│││├─────┤│、猛戈、猛│││1589號併│字第10││││②95年6月││哥、沛力、│││案│892號││││30日││猛克力(數││││卷第16││││││量不詳、每││││41頁「││││││顆25元)││││紳瑔實│││││├─────┤│││業有限││││││纖姿婷、纖││││公司進││││││姿婷Ⅱ、纖││││貨統計││││││麗婷Ⅱ(數││││表」(││││││量不詳、每││││扣押物││││││顆11元)││││編號B-│││││├─────┤│││12)編││││││Easy-So、││││號4、││││││E-gSo(數量││││10││││││不詳、每顆││││││││││35元)│││││├──┤├─────┼───────┼─────┼──────────┤├────┼───┤│4││①94年12月│同上│Maca、猛哥│正福興國際生活事業有││臺北地檢│同上卷││││6日(2筆││(數量不詳│限公司負責人王豐助││98偵字第│第1771││││、金額均為││、每顆25元│││1589號併│頁「正││││175,000元││)│││案│福興國││││)││││││際生活│││├─────┤│││││事業有││││②95年3月││││││限公司││││31日││││││進貨統│││├─────┤│││││計表」││││③95年4月││││││││││7日(2筆││││││││││,金額均為││││││││││80,000元)│││││││├──┤├─────┼───────┼─────┼──────────┼────────────┼────┼───┤│5││95年10月22│臺中市東區十甲│猛客力(48│鄭連財│鄭志成明知為偽藥而販賣,│本院100│││││日23時│路與東英路口│6片,合194││未遂,處有期徒刑捌月,減│年度訴字│││││││4顆,因取││為有期徒刑肆月。│第722號│││││││樣化驗餘19││││││││││24顆)│││││││││││││││││││││││││││││││││││├──┤├─────┼───────┼─────┼──────────┼────────────┼────┼───┤│6││95年12月28│臺中縣大里市(│纖姿婷膠囊│紳瑔實業有限公司負責│鄭志成明知為偽藥而販賣,│本院99年│法務部││││日│現改制為臺中市│(5萬顆、每│人謝佳儐│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度訴緝字│調查局││││○○里區○○○路│顆9元)、││有期徒刑柒月。│第407號│台中市│││││宏巨巷86號「紳│MEGA膠囊(│││(臺中地│調查站│││││瑔實業有限公司│數量不詳)│││檢)、臺│「台大│││││」││││中地檢│藥局」│││││││││96年度第│康梨鈴│││││││││18326號│違反藥│││││││││、第1837│事法案│││││││││9號、97│卷第61│││││││││年度偵字│頁出貨│││││││││第24151│單及台│││││││││號併案│中地檢││││││││││97偵字││││││││││第2415││││││││││1號卷││││││││││第143││││││││││頁被告││││││││││供述「││││││││││95年間││││││││││和纖姿││││││││││婷同一││││││││││時間賣││││││││││給謝佳││││││││││儐」,││││││││││第102││││││││││頁證人││││││││││謝佳儐││││││││││證稱「││││││││││95年年││││││││││底和纖││││││││││姿婷同││││││││││一時間││││││││││向他買││││││││││(鄭志││││││││││成)│└──┴──┴─────┴───────┴─────┴──────────┴────────────┴────┴───┘附表二:(退併辦部分)┌──┬──────┬───────┬─────┬──────────┬────────────┬──────────┐│編號│販賣時間│販賣地點│販賣品項(│販賣對象│備註│備註│││││數量、價格││││││││)││││├──┼──────┼───────┼─────┼──────────┼────────────┼──────────┤│1│95年10月15日││伊琍SO膠囊│紳瑔實業有限公司(謝│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3萬顆、│佳儐)│19860號││││││每顆35元││││├──┼──────┼───────┼─────┼──────────┼────────────┼──────────┤│2│96年1月10日││金立即塑膠│紳瑔實業有限公司(謝│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囊│佳儐)│12007號││││││(goldsol)││││││││、2萬6千顆││││││││、每顆12元││││├──┼──────┼───────┼─────┼──────────┼────────────┼──────────┤│3│99年4月間││猛克力膠囊│對象不詳│桃園地檢檢99年度偵字第││││││、數量不詳││28025號││││││、價格不詳││││├──┼──────┼───────┼─────┼──────────┼────────────┼──────────┤│4│①95年8月30│臺中縣大里市(│①MACA、MA│紳瑔實業有限公司(謝│臺北地檢檢98年度偵字第│台北地檢96他字第1089│││日│現改制為臺中市│CAⅡ、速力│佳儐)│1589號│2號卷第1641頁「紳瑔││├──────○○里區○○○路│猛、猛戈、│││實業有限公司進貨統計│││②95年9月30│宏巨巷86號「紳│猛哥、沛力│││表」(扣押物編號B-12│││日│瑔實業有限公司│、猛克力(│││)編號19、20、40、45││├──────┤」│數量不詳、││││││③96年4月5日││每顆25元)│││││├──────┤├─────┤│││││④96年5月10││②纖姿婷、││││││日││纖姿婷Ⅱ、││││││││纖麗婷Ⅱ(││││││││數量不詳、││││││││每顆11元)│││││││├─────┤│││││││③Easy-So││││││││、E-gSo(││││││││數量不詳、││││││││每顆35元)││││└──┴──────┴───────┴─────┴──────────┴────────────┴──────────┘附表三: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查獲時間、地點│備註│├──┼───────────┼────────────┼────────┼─────┤│1│纖姿婷膠囊│6盒(每盒30顆│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台中地檢96││││,共計180顆)│市調站96年5月17│偵字第1832││├───────────┼────────────┤日搜索群健藥局│6號卷第5│││猛戈│1盒││頁及第1837││││││9號卷第96││││││頁│├──┼───────────┼────────────┼────────┼─────┤│2│纖姿婷膠囊│35盒(每盒30│96年5月17日、台│台中地檢96││││顆,共計1050顆)│大藥局│偵字第1837││├───────────┼────────────┤│9號卷第6│││猛戈膠囊│17顆││、7頁││├───────────┼────────────┤││││偉根寶膠囊│11盒(每盒60顆)散裝1740顆││││││,共計2400顆││││├───────────┼────────────┤││││Maca50倍│16盒(每盒8顆,共計128顆││││││)│││├──┼───────────┼────────────┼────────┼─────┤│3│猛戈膠囊│2盒(每盒8顆,│97年12月16日臺北│台中地檢98││││共計16顆)│市政府衛生局抽檢│年偵字第12│││││資生堂藥局│606號卷(││││││同署98年他││││││字第1681號││││││卷第22頁)│├──┼───────────┼────────────┼────────┼─────┤│4│頂上天EnterMaca│884顆│97年6月19日、紳││││膠囊││瑔實業有限公司│││├───────────┼────────────┼────────┼─────┤││速力猛│29盒(每盒8顆,共計232顆)│96年1月30日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檢││││││景美藥局││├──┼───────────┼────────────┼────────┼─────┤│5│速力猛│5盒(每盒8顆,共計40顆)│96年5月26日台北││││││市政府抽檢永昕藥││││││局││├──┼───────────┼────────────┼────────┼─────┤│6│猛戈│8,513顆│97年6月19日、黃│台北地檢97││├───────────┼────────────┤國統之臺中市東區│年聲搜第22│││纖姿婷│50,610顆│東英十一街59巷│號卷第349││├───────────┼────────────┤10號│頁│││纖姿婷(大)│242顆││││├───────────┼────────────┤││││纖麗婷(大)│254顆││││├───────────┼────────────┤││││纖麗婷II│10,741顆││││├───────────┼────────────┤││││纖麗婷│1,540顆││││├───────────┼────────────┤││││E-gSO│8,140顆│││├──┼───────────┼────────────┼────────┼─────┤│7│猛戈│82,766顆│97年6月19日搜索│台北地檢97││├───────────┼────────────┤郭旆辰之臺中縣太│年聲搜第22│││沛力男仕膠囊│20顆│平市○○街23之8│號卷第369│││││號2樓│頁│├──┼───────────┼────────────┼────────┼─────┤│8│猛客力│6盒│96年6月21日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檢││││││景美藥局││├──┼───────────┼────────────┼────────┼─────┤│9│纖麗婷│3,400顆│97年6月19日搜索│台北地檢97││├───────────┼────────────┤靖辰生技有限公司│年聲搜第22│││E-gSO│92盒、31盒(共計3,100顆)││號卷第361││││││頁│├──┼───────────┼────────────┼────────┼─────┤│10│MEGA│121顆│97年6月19日、正│台北地檢97││├───────────┼────────────┤福興國際生活事業│年聲搜第22│││ 馬卡寧 (MEGA)│膠囊33顆│有限公司│號卷第410││├───────────┼────────────┤│頁│││MACA│2267顆│││├──┼───────────┼────────────┼────────┼─────┤│11│MEGA膠囊│17顆│96年12月6日法務│台中地檢97││├───────────┼────────────┤部調查局嘉義市調│年偵字第24│││SYNEPHRINE膠囊│1310顆│查站搜索紳瑔公司│151號卷第││││││90頁│└──┴───────────┴────────────┴────────┴─────┘附表四:(96年5月17日在「紳瑔公司」搜索查獲)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纖姿婷│5盒(每盒30顆│││││,共計150顆│││││顆)││├──┼──────┼──────┼─────────┤│2│纖姿婷散裝│64顆││├──┼──────┼──────┼─────────┤│3│EASYSO│323盒(其中│││││147盒每盒20│││││顆,176盒每│││││盒30顆,共計│││││8220顆)││├──┼──────┼──────┼─────────┤附表五:(95年10月22日23時許在臺中市○○路○段○○○號14樓
之6鄭志成住處查獲)┌──┬──────┬──────┬─────────┐│編號│扣案物品名稱│物品數量│備註│├──┼──────┼──────┼─────────┤│1│猛客力│486片,合計│其中20顆經取樣送驗││││1944顆│,均已因送驗而耗損│││││,尚餘1924顆。│├──┼──────┼──────┼─────────┤│2│猛客力包裝盒│一捆││├──┼──────┼──────┼─────────┤│3│NOKIA牌行動│1支│門號0000000000、含│││電話││SIM卡1張,供聯絡│││││偽藥買賣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