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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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八八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住同右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
丙○右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號常業詐欺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黃程暉法官吳秋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