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19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順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凌貴 、 楊錦貴 、 楊偉良 間因本院100年訴字第40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