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原告 陳琪 被告 陳之璘
劉文璋 丁麗麗 上列被告陳之璘、劉文璋、丁麗麗等因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0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陳琪就被告三人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詐欺等犯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溫祖明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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