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00號原告羅儷分上列原告與被告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34,653元,應繳裁判費156,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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