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忠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0年11月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劉惠娟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