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原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 律師
黃貞季 律師被告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被告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東進 被告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惠民被告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立群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0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二、被告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是否聲明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應檢附繕本1份)。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