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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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09號原告 賴陳錦鳳
賴虹 朱 賴建源 兼上三人 賴岑樺 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柯麗芬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