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24號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12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24號民國101年3月29日辯論終結原告 陳瑞毓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瑞容
參加人 洪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0年10月27日經訴字第100061051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民國94年9月12日以「防霉貼片」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9075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99年4月20日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乃以100年6月23日(100)智專三㈢05078字第100205388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10月27日經訴字第1000610515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若認定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主張:㈠系爭專利核准之申請專利範圍共有14個請求項,其中的第1
項及第14項為獨立項,第2至13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項的附屬項。依據系爭專利在說明書〔新型內容〕關於「本創作之主要目的即在提供一種防霉貼片,係將天然物質所組成之防霉組合物結合於貼片內,用以可隨意將貼片貼置於任何須防霉之容器或空間中,進而可有效地抑制黴菌之成長與繁殖,解決習知防腐劑、乾燥劑及脫氧劑無法有效抑制黴菌成長之缺失者」之描述,可以具體解釋系爭專利在申請專利範圍第1及14項所界定的「防霉組合物」應當解釋為「以天然物質組成的防霉組合物」。
㈡組合證據2及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並非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的先前技術:
⑴證據2為我國公告第580987號「熱可黏定型膠膜」新型專
利案,揭示一種在室溫條件下膠體呈軟固狀,遇熱即熔化,冷卻後具強黏結性的熱可黏定型膠膜。證據2屬於國際分類B32B的層狀產品,不同於系爭專利係為隸屬於國際分類A61L的「材料或物體消毒之一般方法或裝置」的防霉貼片,所應用的產業別、產銷通路及功能用途,均與系爭專利有所差異,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想要解決先前技術所存在問題,不會明顯想到檢索參考證據
2而據以轉用的可能性及容易性,應不能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規定之證據。
⑵原告在99年7月9日提出的舉發答辯理由書,具體強調前
述說明而質疑證據2的適格性,然而被告的舉發審查理由,沒有加以審酌或提出相關的審查意見,難稱無漏未審酌之違法。
⒉組合證據2及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的構造特徵及達成功效:
⑴證據2係揭露一種熱可黏定型膠膜,該熱可黏定型膠膜係
包括一在室溫條件下正、反兩表面均不呈現黏性的軟固型膠膜層2,並且該膠膜層2至少在一表面上覆蓋有一離型紙層1/3。證據2為一種不同於系爭專利的熱可黏定型膠膜產品,且未能揭露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一貼紙,藉由黏著劑貼合於該離型紙上,其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證據2為一膠膜層2〕;以及該貼紙與離型紙撕離後可黏貼於置物品之容器中,使防霉組合物於預定時間內持續釋出,進而防止物品發霉者;…等構造特徵及技術效果。
⑵證據3為我國公告第23702號「有防菌防黴效果之薄膜或
薄片」發明專利案,揭示一種在熱可塑性樹脂材料中配以2-(4-酞唑基)苯並咪唑與N-氟二氯甲基硫代酞醯亞胺之混合物,混煉形成之薄膜或薄片。證據3雖然揭露一種有防菌防黴效果之薄膜或薄片,但係將化學性的防霉成份與熱可塑性樹脂材料一起混煉形成之薄膜或薄片,藉以讓薄膜或薄片的本身具有防菌防黴的效果,能夠運用於壁材、天花板材、地板材、人造皮、膠帶、標籤及貼片等物品,證據3揭示的薄膜或薄片不具備對周遭環境提供防黴抑菌的效果,不同於系爭專利在貼紙或黏著劑內含設有可揮發釋出的防霉組合物,能夠於預定時間內持續緩慢釋出而達到防止周遭物品發霉者的技術效果。證據3未能揭露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一離型紙〔證據3無此構造〕;一貼紙,藉由黏著劑貼合於該離型紙上,其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證據3為混煉有化學成份的薄膜或薄片〕;以及該貼紙與離型紙撕離後可黏貼於置物品之容器中,使防霉組合物於預定時間內持續釋出,進而防止物品發霉者〔證據3的薄膜或薄片不具備持續揮發釋出的功能〕;…等構造特徵及技術效果。
⑶縱使組合證據2及證據3所揭露的技術內容,依然未能揭
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一貼紙,藉由黏著劑貼合於離型紙且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以及內含於貼紙的防霉組合物於預定時間內持續釋出而產生防霉效果之等構造特徵及技術效果。並且系爭專利此等區別特徵及產生的功能作用,顯然不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及證據3所揭露的技術內容而顯能輕易完成者,因此,組合證據2及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符合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
⑷然而被告在組合證據2及3未能具體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
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於貼紙內部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之構造特徵,以及貼紙的防霉組合物於預定時間內持續釋出而產生防霉效果之技術效果,亦未說明證據2是否為適格證據的情形下,即直接據以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組合證據2及3所顯能輕易完成者,顯有審查欠缺合理及充分的實質上理由之違法。
㈢組合證據3及證據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4並非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的先前技術:
⑴證據4為我國公告第516438號「含藥之水性貼布」新型專
利案,其主要用以黏貼於人體而作為治療肌肉或關節酸痛之用,不同於系爭專利是提供物品防霉抑菌使用的防霉貼片,系爭專利與證據4所應用的產業別、產銷通路及功能用途均炯然不同,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想要解決先前技術所存在問題,應當不會明顯想到檢索參考證據4的可能性及容易性,證據4應當不能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規定之證據。
⑵原告在99年7月9日提出的舉發答辯理由書,具體強調前
述說明而質疑證據4的適格性,然而被告的舉發審查理由沒有加以審酌或提出相關的審查意見,難稱無漏未審酌之違法。
⒉組合證據3及證據4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的構造特徵及達成功效:
⑴證據3未能揭露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界定:
一離型紙〔證據3無此構造〕;一貼紙,藉由黏著劑貼合於該離型紙上,該黏著劑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證據3為混煉有化學成份的薄膜或薄片〕;以及該貼紙與離型紙撕離後可黏貼於置物品之容器中時,防霉組合物可於預定時間內持續釋出,進而防止物品發霉者〔證據3的薄膜或薄片不具備持續揮發釋出的功能〕;…等構造特徵及技術效果。
⑵證據4揭示的含藥之水性貼布,包含一基布層、一塗覆在
該基布層之一側面的黏覆層及一可撕離地黏著在該黏覆層上之離型紙,其中的黏覆層具有一水性黏覆區及分別位於該水性黏覆區兩側之二油性黏覆區,該油性黏覆區可緊密地黏貼在皮膚表面而不脫落,再配合上該水性黏覆區具有較佳藥效滲透效果,使得該含藥之水性貼布兼具不易脫落且功效優良的長處。證據4未能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界定:一貼紙,藉由黏著劑貼合於該離型紙上,該黏著劑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證據4揭露的黏覆層未含設有藥物或防霉組合物〕;以及該貼紙與離型紙撕離後可黏貼於置物品之容器中時,防霉組合物可於預定時間內持續釋出,進而防止物品發霉者〔證據4的水性貼布係黏貼在皮膚表面且以接觸方式滲透到皮膚中〕;…等構造特徵及技術效果。
⑶縱使組合證據3及證據4所揭露的技術內容,依然未能揭
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界定:貼紙的黏著劑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以及該貼紙與離型紙撕離而黏貼於置物品之容器中時,防霉組合物可於預定時間內持續釋出,進而防止物品發霉者;…等構造特徵及技術效果,並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界定的區別特徵及產生的功能作用,顯然不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及證據4所揭露的技術內容而顯能輕易完成者;因此,組合證據3及證據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符合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
⑷被告在組合證據3及4未能具體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4項所界定於貼紙的黏著劑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之構造特徵,以及黏著劑內的防霉組合物可於預定時間內持續釋出而防止物品發霉之技術效果,亦未說明證據4是否為適格證據的情形下,即直接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係為組合證據3及證據4而顯能輕易完成者,被告的審查顯有審查欠缺合理及充分的實質上理由之違法。
㈣證據5所載之引用文獻先前技術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5所附的比對文獻1並非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的先前技術:
⑴證據五所附的比對文獻1係為我國公告第215104號「殺菌
性黏著劑與其製法及其應用」發明專利案(下稱比對文獻
1),比對文獻1揭示一種有關形成由可溶解於異硫氰酸酯類或可藉由異硫氰酸酯類膨潤之聚合物為主體的黏著劑所成黏著劑層後,在該黏著劑層含浸異硫氰酸酯類以製造殺菌性黏著劑,將所得殺菌性黏著劑施予基材之至少一面的黏著製品〔詳見比對文獻1的說明書內容〕,比對文獻
1屬於國際分類C09J及C08J的「黏合劑」產品,顯然不同於系爭專利係為一種隸屬於國際分類A61L的「材料或物體消毒之一般方法或裝置」的防霉貼片,並且比對文獻1與系爭專利所應用的產業別、產銷通路及功能用途均顯有差異,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想要解決先前技術所存在問題,不會明顯想到檢索參考比對文獻1所公開的技術內容,比對文獻1應不足以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規定之證據。
⑵原告在99年9月15日提出的舉發補充答辯書中,已經具體
強調前述之說明,質疑證據5所引用比對文獻1的適格性,然而被告的舉發審查理由,沒有加以審酌或提出相關的審查意見,難稱無漏未審酌之違法。
⒉組合證據5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構造特徵及達成功效:
⑴比對文獻1於說明書第12頁倒數第3行至第13頁第1行,
記載「又,在室溫下含浸異硫氰酸酯烯丙酯原液於黏著劑層,調製成黏著劑中含有10重量%異硫氰酸酯烯丙酯之黏著薄片。在其一面黏貼聚矽氧處理過之鋁蒸鍍聚酯薄膜,得到富有剝離紙之黏著製品」。比對文獻1所公開的緩釋性薄片的構造係包括鋁蒸鍍聚對苯二甲酸次乙酯10、蒸鍍面10a、黏著劑層11及聚乙烯薄膜。將比對文獻1與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進行比對,比對文獻1未能揭露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一貼紙,...,其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比對文獻1的異硫氰酸酯類係為化學品,不同於系爭專利所界定以天然物質組成的防霉組合物,並且比對文獻1的異硫氰酸酯類係保持於黏著劑,不同於系爭專利係於貼紙內含設有可揮發釋出的防霉組合物之區別特徵,並且比對文獻
1沒有揭露或教導、啟發任何相同或類似於系爭專利將天然防霉組合物附著於貼紙之技術概念,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通過比對文獻1而顯能輕易完成如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記載的構造特徵及功能作用;因此,比對文獻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⑵被告在證據5所引用比對文獻1未能具體揭露或教示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於貼紙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之構造特徵,以及貼紙的防霉組合物於預定時間內持續釋出而產生防霉效果之技術效果,亦未說明比對文獻1是否為適格證據的情形下,即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為證據5所引用比對文獻1所顯能輕易完成者,被告審查理由顯有審查欠缺合理及充分的實質上理由之違法。
㈤證據5所載之引用文獻先前技術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比對文獻1為一種不同於系爭專利的黏著劑產品,應當不能作為證明系爭專利是否具備進步性之證據,並且即使將比對文獻1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進行比對,比對文獻
1未能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界定:一貼紙,藉由黏著劑貼合於該離型紙上;該黏著劑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比對文獻1的異硫氰酸酯類係為化學品,不同於系爭專利所界定的防霉組合物〕以及該貼紙與離型紙撕離而黏貼於置物品之容器中時,防霉組合物可於預定時間內持續釋出,進而防止物品發霉者;…等構造特徵及技術效果,並且比對文獻1沒有揭露、教導或啟發任何相同或類似於系爭專利將以天然成分構成的防霉組合物附著於黏著劑之技術概念,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通過比對文獻1而直接輕易完成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記載的構造特徵及功能作用,因此,比對文獻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
㈥依據參加人於99年7月6日提出的「專利舉發補充理由書」
所記載的內容,係指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至14項違反專利法第21條(應為第93條之誤繕),並未以證據5指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至13項不具備進步性,亦即參加人未提出前述的爭點。雖然原告於舉發補充答辯書中,在答辯說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至13項未違反專利法第93條規定之餘,順便說明證據5的比對文獻1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至13項不具備進步性。依據專利舉發審查採行「處分權主義」的審查原則,被告在未向參加人詢問或行使闡明權的情形下,即直接審查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至13項不具進步性,被告的舉發審查顯然有涉外裁判之違法。
㈦證據5所載之引用文獻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13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13項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獨立
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在證據5所引用比對文獻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的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的基礎下,證據5所引用比對文獻1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13項不具進步性,合先陳明。⒉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貼紙
係以具吸收性之材質所製成」之附屬特徵,證據5的比對文獻1揭露的黏著劑層11係附著不具吸收性的鋁蒸鍍聚對苯二甲酸次乙酯10,證據5亦未教導、啟發或暗示任何相同於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界定貼紙係以具吸收性材質製成之技術特徵,因此,縱使暫不論究證據5的比對文獻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之事實,證據5的比對文獻1依然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貼紙係
塑膠紙」之附屬構造特徵,證據5的比對文獻1係揭露不具吸收性的鋁蒸鍍聚對苯二甲酸次乙酯10,顯然不同於系爭專利所記載的塑膠紙貼紙(14),因此,縱使暫不論究證據5的比對文獻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之事實,證據5的比對文獻1依然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防霉組
合物係汽化後被吸附於貼紙內」之附屬特徵,該附屬特徵係界定防霉組合物結合設置於貼紙(層狀物)的構造限制條件,證據5的比對文獻1沒有揭露出相同的構造配置,因此,縱使暫不論究證據5的比對文獻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之事實,證據5的比對文獻1依然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⒌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防霉組
合物係包含有蒜油、茶單寧、辣椒油、芥茉粉及香茅等成分,各成分係經發酵過濾後而獲得者」之附屬特徵,證據5的比對文獻1沒有揭露出相同或類似的構造成分配置設計,因此,縱使暫不論究證據5的比對文獻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之事實,證據5的比對文獻
1依然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
⒍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貼紙內
更含有防臭抑菌組合物」之附屬特徵;於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防臭抑菌組合物係包含有蒜油、茶單寧、樟腦油、薑油及芥茉粉等成分,各成分係加入酒精溶液混合經發酵過濾後而獲得者」之附屬特徵;證據5的比對文獻1沒有揭露出相同的構造配置,證據5的比對文獻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9項不具進步性。
⒎特別是被告在舉發審查理由第5頁第20行以「…經查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並無界定『天然物質組成』…」為由,據以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4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5所載之引用文獻先前技術而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然而系爭專利在申請專利範圍第6及
9項均進一步具體界定出防霉組合物的「天然物質組成」之附屬特徵,被告卻未具體進行審查及說明,即直接認定證據
5的比對文獻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及9項不具進步性,被告的審查理由顯有審查欠缺合理及充分的實質上理由之違法。
⒏綜上所述,證據5的比對文獻1不足以否定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2至13項的進步性要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13項符合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
㈧系爭專利所製得之物在商業上獲得成功,足資佐證系爭專利並非能輕易完成,具備進步性:
⒈在系爭專利提出申請專利之前,相關業界要解決物品的防霉
及抑菌的問題,均必須採用如證據3及證據5的比對文獻1等先前技術所揭示以化學成分提煉的合成品,不僅容易產生毒性而不利於人體健康且不符合綠色生態環保要求,有鑑於此,原告運用高科技的生化技術,致力於多種植物精油之研究而開發設計完成如系爭專利所界定包含以天然植物精油所組成的防霉組合物之防霉貼片,在實施應用時,系爭專利的防霉組合物在置放物品的密閉容器空間,能夠以氣化方式持續釋放出具備強滲透力的烷基碳鏈的特殊分子結構,迅速地穿過微生物的外膜而直接破壞細胞膜,使得密閉空間內的黴菌和細菌完全被殺滅而形成無黴無菌環境,有效地達到讓物品得以長久保存之技術效果。
⒉系爭專利的實際產品天然、無毒、對人體無害,已經完成歐
盟REACH註冊登記,並且均完全符合SGS、ITS及TUV等國際知名檢驗機構的認證,是最符合綠色環保的高科技產品。並且在2010年經濟部為提升臺灣產業的競爭力,並促進國內產官學的互動合作,委託國內144所大學大專院校進行與企業輔導與合作,於近2000個產官學合作企業案例中,總共入選55家績優企業,原告與國立聯合大學產學輔導專案,系爭專利的製成品被評鑑為A+最績優11家企業之一,並於高雄科工館接受經濟部表揚及非凡電視台專訪,如證物一的光碟片所示之影片檔案(亦可直接於http://www.guannhaw.com.t
w網頁瀏覽),系爭專利的製成品已經達到全球市佔率第二之優異成績。
⒊系爭專利有效解決長期存在必須以化學製品進行防霉的問題
,並且獲得商業上的極大成功,依據被告所頒行的「專利審查基準」第2-3-23頁至第2-3-24頁關於「3.4.2進步性的輔助性判斷因素(secondaryconsideration)」中之「3.4.2.
2發明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及「3.4.2.4發明獲得商業上的成功」之輔助性判斷因素,應足以有效佐證系爭專利並非顯能輕易完成,具備新型專利的進步性要件。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㈠系爭專利為新型專利,依定義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
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一種防霉貼片,包含有:一離型紙;一貼紙,藉由黏著劑貼合於該離型紙上,其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藉此,該貼紙與離型紙撕離後可黏貼於置物品之容器中,使防霉組合物於預定時間內持續釋出,進而防止物品發霉者。」,係以開放式連接詞作為界定,關於結構之界定僅為一離型紙與一貼紙,另貼紙藉由黏合劑貼合於該離型紙,其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並未限定該於貼紙上之防霉組合物為以天然物質組成的防霉組合物,自無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將系爭專利之防霉組合物,進一步限縮解釋為以天然物質組成的防霉組合物。另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內容亦舉出該防霉貼片之組合物可含有抗氧化劑、防霉組合物中亦可加入黏著劑等,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亦未揭示所用之採用氧化劑與黏著劑均屬天然物質之特徵,自無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防霉組合物限縮解釋為以天然物質組成之組合物之必要。申請專利範圍經公告後,即對外產生公示效果,因此必須以社會大眾可信賴之客觀解釋為標準。原告在行政訴訟中始限縮解釋請求項之文字,並不符合客觀解釋之標準而無限縮解釋之必要。
㈡專利審查基準2-3-22中所稱之相關先前技術,並非僅以國際
分類為認定標準。若申請專利之內容與先前技術在技術領域具有關聯性,或兩者具有所欲解決之問題的關聯性,或在功能或特性上具有關聯性,或從先前技術可合理預測申請專利之創作之下,均可稱之為相關先前技術。又系爭專利所提出之各證據資料均與系爭專利具有使用離型紙、貼紙及膠膜的技術特徵,另證據3及證據4更進一步界定貼紙含有藥劑及防霉效果之膜,與系爭專利相較,均具有共通之技術特徵而能發揮系爭專利之創作功能,自得認定為相關先前技術。又本件審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依據,為上開相關證據之組合,故原告所稱證據2非適格之引證等說詞,尚難採信。㈢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離型紙及貼紙
之結構特徵,證據3係為一防菌防霉效果之薄膜或薄片,證據3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界定具防菌防霉效果之膜乃至板之標籤或黏糊貼片技術特徵,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貼紙內含有防霉組成物技術特徵,雖原告指稱證據
3薄膜或薄片不具備對周遭環境提供防霉抑菌效果,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貼紙黏貼於物品容器中以防止物品發霉之效果已為證據3具防菌防霉效果之膜乃至板之壁材或天花板或人造皮技術特徵所揭露,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申請前證據2及證據3之先前技術而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㈣我國對於先前技術的認定並非以原告所稱的產業別或銷售通
路等作為劃分,關於認定相關先前技術的標準詳見專利審查基準2-3-22或行政訴訟答辯理由三中已經說明各證據均屬與系爭專利在技術領域與解決問題上有所相關之引證,屬適格之引證資料,而證據4更進一步界定貼紙含有藥劑及防霉效果之膜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相較,均具有共通之技術特徵而能發揮系爭專利之創作功能時,自得認定為相關先前技術,故原告所稱證據4非適格之引證等說詞,尚難採信。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差異
僅在於以黏著劑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作為界定。證據4係一種含藥之水性貼布,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一基布層、一黏覆層及一離型紙技術特徵,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離型紙、貼紙及黏著劑技術特徵,而如上所述,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貼紙內含有防霉組成物技術特徵,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申請前證據3及證據4之先前技術而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
㈥在專利審查基準2-3-22中所稱之相關先前技術,並非僅以國
際分類為認定標準。若申請專利之內容與先前技術在技術領域具有關聯性,或兩者具有所欲解決之問題的關聯性,或在功能或特性上具有關聯性,或從先前技術可合理預測申請專利之創作之下,均可稱之為相關先前技術,故原告所稱證據
5非適格之引證等說詞,尚難採信。㈦證據5引用文獻說明書第3頁第1行至第3行記載「本發明
係有關有效率地使異硫氰酸酯類保持於黏著劑,使其具有抗菌性、殺菌性、防微生物性等之殺菌性黏著劑與其製法」;第3頁第6行至11行記載「本發明係有關做為黏著製品之應用,介著黏著劑,或低揮發性油性液體,有效率地保持異硫氰酸酯類於紙、不織布等的異硫氰酸酯類緩釋性薄片者,可供建築材料或食品相關,或鞋內墊等,可廣泛地做為防菌、防霉、防微生物等為目的之用途的異硫氰酸酯類緩釋性薄片者。」;說明書第12頁倒數第6行至第13頁第1行記載「在室溫下含浸異硫氰酸酯原液於黏著劑層,調裂成黏著劑中含有10重量%異硫氰酸酯之黏著薄片。在其一面黏貼聚矽氧處理過之鋁蒸鍍聚酯薄膜,得到附有剝離紙之黏著製品」,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4項之離型紙、貼紙及貼紙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成物,並達系爭專利所指防止物品發霉之功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並無界定「天然物質組成」,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5所載之引用文獻先前技術,而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4項之技術內容,不具進步性。㈧原審定書理由㈥已經說明「舉發補充理由稱依證據5足證系
爭專利請求項5至13違反專利法第21條(應為第93條之誤繕),另證據5所載請求項1至14比對結果代碼為2,係指請求項1至14創作,參照引用文獻(82年10月21日公告第00000000號『殺菌性黏著劑與其製法,及其應用』專利案)記載,無進步性」,又原告補充答辯書第4至5頁亦稱系爭專利比對文獻1不足以否定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13項進步性云云,是以依參加人所提舉發實質理由併同所提證據及答辯理由書已就證據5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14項相較是否具進步性均已提出主張及答辯理由,被告在審定書中將兩造所提出證據及相關理由,作為爭點論述並無訴外裁判之違法。
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4項進一步界定包含離型紙及
貼紙技術特徵,經查證據5引用文獻(第00000000號專利案)說明書第12頁倒數第6行至第13頁第1行記載在室溫下含浸異硫氰酸酯原液於黏著劑層,調製成黏著劑中含有10重量%異硫氰酸酯之黏著薄片,在其一面黏貼聚矽氧處理過之鋁蒸鍍聚酯薄膜,得到附有剝離紙之黏著製品,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離型紙技術特徵。證據5引用文獻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聚對苯二甲酸次乙酯等之共聚物之樹脂薄膜或紙,布、合成紙、金屬箔等基材之至少一面施予之殺菌性黏著劑,形成為粘貼標籤、粘貼薄片者,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貼紙係以具吸收型材質製成或塑膠紙技術特徵。按證據5已足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綜上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4項亦不具進步性。退步言,縱使考量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至13項防霉組成物或防臭抑菌組成物或抗氧化劑之材料成分特徵部分已為證據5引用文獻(第00000000號專利案)揭露之異硫氰酸酯技術特徵,如說明書第3頁所載芥茉及山葵所含異硫氰酸酯類使其吸附於多孔質載體,具抗菌、殺菌作用,及以活性氧化鐵為主成分之去氧化劑所揭露,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至13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㈩原告所稱商業上的成功,係以新聞媒體之報導其具有全球市
佔率第二為說明,然產品市佔率高低與市場價格、銷售技巧與廣告宣傳等因素有關,又產品市佔率高低與系爭專利請求項之特徵是否具專利要件不一定相關。故原告所稱其產品因商業上的成功,故系爭專利具進步性等說詞,尚難採信。
四、參加人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陳述。
五、本件經本院與兩造整理並協定簡化之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62頁):
㈠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不具進步性?㈡證據5所載之引用文獻先前技術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項、第14項不具進步性?㈢證據3與證據4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4項不具進步性?㈣證據5所載之引用文獻1先前技術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2至13項不具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4年9月12日,經被告形式審查准予專
利,並於95年5月21日公告,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應以核准處分時所適用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
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規定為斷,合先敘明。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
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為專利法第93條暨第9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惟其新型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4條第4項所規定。
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之主要目的即在提供一種防霉貼片,係將天然物質
所組成之防霉組合物結合於貼片內,用以可隨意將貼片貼置於任何須防霉之容器或空間中,進而可有效地抑制黴菌之成長與繁殖,解決習知防腐劑、乾燥劑及脫氧劑無法有效抑制黴菌成長之缺失者。為達上述目的,系爭新型專利係提供一種防霉貼片,包含有一離型紙;一貼紙,藉由黏著劑貼合於該離型紙上,其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藉此,該貼紙與離型紙撕離後可黏貼於置物品之容器中,使防霉組合物於預定時間內持續釋出,進而防止物品發霉者,其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4項,其中申請專利範圍第1、
14項為獨立項,其餘請求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其內容如下:
第1項:一種防霉貼片,包含有:一離型紙;一貼紙,藉由
黏著劑貼合於該離型紙上,其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藉此,該貼紙與離型紙撕離後可黏貼於置物品之容器中,使防霉組合物於預定時間內持續釋出,進而防止物品發霉者。
第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防霉貼片,其中更包含有一離型紙,係黏貼於該貼紙另側。
第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防霉貼片,其中該貼紙係以具吸收性之材質所製成。
第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防霉貼片,其中該貼紙係塑膠紙。
第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防霉貼片,其中該防霉組合物係汽化後被吸附於貼紙內。
第6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所述之防霉貼片,其中該防
霉組合物係包含有蒜油、茶單寧、辣椒油、芥茉粉及香茅等成分,各成分係經發酵過濾後而獲得者。
第7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述之防霉貼片,其中該防霉組合物各組成成分百分比包括:
蒜油:30%茶單寧:5%辣椒油:40%芥茉粉:20%香茅:5%。
第8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所述之防霉貼片,其中該貼紙內更含有防臭抑菌組合物。
第9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述之防霉貼片,其中該防
臭抑菌組合物係包含有蒜油、茶單寧、樟腦油、薑油及芥茉粉等成分,各成分係加入酒精溶液混合經發酵過濾後而獲得者。
第1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述之防霉貼片,其中該防臭抑菌組合物每一單位中各組成成分包括:
蒜油:40克;茶單寧:1克;樟腦油:2克;薑油:20克;芥茉粉:40克。
第11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防霉貼片,其中該防臭抑菌組合物成分更包含有活性碳。
第1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防霉貼片,其中該防臭抑菌組合物成分更包含有花類香精。
第1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述之防霉貼片,其中該貼紙內更含有抗氧化劑。
第14項;一種防霉貼片,包含有:一離型紙;一貼紙,藉由
黏著劑貼合於該離型紙上,該黏著劑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藉此,該貼紙與離型紙撕離而黏貼於置物品之容器中時,防霉組合物可於預定時間內持續釋出,進而防止物品發霉者。
㈣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為93年3月21日我國公告之第00000000號「熱可黏定
型膠膜」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4年9月12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2係一種熱可黏定型膠膜,主要是在具有一在室溫條件下正、反兩表面均不呈現黏性的軟固形膠膜層,該膠膜層至少在一表面上覆蓋有一離型紙層,並可進一步在覆蓋有離型紙層一側的軟固型膠膜層表面上,塗佈有一層在室溫下具有適度黏度黏性的黏膠層。其創作之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種在室溫條件下膠體呈軟固狀,遇熱即熔化,冷卻後具強黏結性的熱可黏定型膠膜,證據2之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3為67年10月1日我國公告之第0000000號「有防菌防
黴效果之薄膜或薄片」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3係一種有防黴效果之薄膜或薄片,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示一種具防菌防黴效果之膜乃至板,其特徵為在熱可塑性樹脂材料中配合以
2(4-酞唑基)苯並咪唑與N-氟二氯甲基硫代酞醯亞胺之混合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揭示一種具防菌防黴效果之膜乃至板,其特徵為在膜之一面或雙面上被覆以含有2(4-酞唑基)苯並咪唑與N-氟二氯甲基硫代酞醯亞胺之混合物,或2(4-酞唑基)苯並咪唑與N-二甲基-N'-苯基-氟二氯甲基硫代磺醯胺之混合物,或N-一氟二氯甲基硫代酞醯亞胺與N-二甲基-N'-苯基-氟二氯甲基硫代磺醯胺之混合物之被覆材。
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揭示使用申請專利範圍第1或2項之具有防菌防黴效果之膜乃至板之標籤或粘糊貼片。
⒊證據4係92年1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號「含藥之水
性貼布」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4係一種含藥之水性貼布,包含一基布層、一黏覆層及一離型紙。該黏覆層是塗佈在該基布層之一側面,並具有一水性黏覆區及二分別位於該水性黏覆區兩側之油性黏覆區,該離型紙是可撕離地黏著在該黏覆層上方,其代表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⒋證據5為系爭專利之技術報告及先前技術之引用文獻1即82
年10月21日公告第00000000號「殺菌性黏著劑與其製法,及其應用」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5中比對文獻1係有關有效率地使異硫氰酸酯類保持於黏著劑,使其具有抗菌性、殺菌性、防微生物性等之殺菌性黏著劑與其製法,及含該黏著劑之黏著製品者。該發明係有關做為上述黏著製品之應用,介著黏著劑,或低揮發性油性液體,有效率地保持異硫氰酸酯類於紙不織布等,使其具有抗菌性、殺菌性、防微生物性等的異硫氰酸酯類緩釋性薄片者,可供建築材料或食品相關,或鞋內墊等,可廣泛地做為防菌、防霉、防微生物等為目的之用途的異硫氰酸酯類緩釋性薄片者。另外,該發明亦有關做為上述黏著製品之應用,有效率地保持於異硫氰酸酯類於黏著劑,具有抗菌、殺菌性之殺菌、保鮮用黏著薄片,以及使用殺菌、保鮮之方法,可對青果類或生鮮食品、乾物或穀物等食品類為主的眾多被包裝物防菌、防霉、防微生物等做為目的者。該發明係藉由組合不透過異硫氰酸酯類之不透氣性薄片及/或可透過異硫氰酸酯類之控制透氣薄片,與含浸保持異硫氰酸酯類之黏著劑,或介著低揮發性油性液體等可含浸保持異硫氰酸酯類的紙、不織布等所構成異硫氰酸酯類載持層時,可以解決習知技術難以控制異硫氰酸酯類之釋放性的問題(因異硫氰酸酯類具高揮發性),即該發明之異硫氰酸酯類緩釋化薄片,其特徵係在於以不透過異硫氰酸酯類之不透氣性薄片及/或可透過異硫氰酸酯類控制釋出薄片被覆異硫氰酸酯類載持層之表裏兩面者。其代表圖式如附圖四所示,為該發明之殺菌、保鮮被包裝物用黏著薄片線圖。
㈤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⒈原告主張根據系爭專利說明書新型內容所述「本創作之主要
目的即在提供一種防霉貼片,係將天然物質所組成之防霉組合物結合於貼片內…」,故依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之規定,應將申請專利範圍第1、14項所界定的「防霉組合物」解釋為「以天然物質組成的防霉組合物」云云。
⒉惟按「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
構造或裝置之創作。」為專利法第93條所明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請為「一種防霉貼片,包含有:一離型紙;一貼紙,藉由黏著劑貼合於該離型紙上,其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藉此,該貼紙與離型紙撕離後可黏貼於置物品之容器中,使防霉組合物於預定時間內持續釋出,進而防止物品發霉者。」。查其申請標的為防霉貼片,申請專利範圍關於結構特徵之記載為「包含有:一離型紙;一貼紙,另貼紙藉由黏合劑貼合於該離型紙,其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該連接詞「包含」係為一開放性用語,即表示除了一離型紙及一貼紙之外,不排除請求項未記載的元件或成分。
⒊次按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
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示」,雖規定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示,惟尚不能將其不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而限制其範圍。經查系爭專利為一新型物品,其特徵主要在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改良。申請專利範圍第1、14項所請關於防霉組合物之文字,雖未明確界定防霉組合物為何,但並無限制該防霉組合物為天然物質所組成者,故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不應將說明書創作說明中載述之天然物質作為限制,而無將該防霉組合物限縮於由天然物質所組成者之理由。再者,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13行記載「較佳的,本創作防霉貼片之貼紙內更含有抗氧化劑」等語,以及第9頁第14至15行亦記載「再者,本創作該防霉貼片中更含有抗氧化劑,俾該防霉貼片除防霉效果外,更具備抗氧化之防鏽效果者。」等語,亦未界定該抗氧化劑究否屬天然物質,故不應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4項之防霉組合物限縮解釋為以天然物質所組成者。況且,系爭專利為新型專利為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改良,其審究及保護的範疇在於物品之構造,就本件系爭專利而言,即其層狀結構,至於該層狀結構之材質或塗覆之物質性質非為所問。
㈥證據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⒈原告訴稱證據2的國際分類與系爭專利不同,其所應用的產
業別、產銷通路及功能用途,均與系爭專利有所差異,故並非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的先前技術云云。惟若申請專利之內容與先前技術在技術領域具有關聯性,或兩者具有所欲解決之問題的關聯性,或在功能或特性上具有關聯性,或從先前技術可合理預測申請專利之創作之下,均可稱之為相關先前技術,並非以先前技術之國際專利分類為判斷之唯一標準。又於相同或相關的技術領域,兩者所欲解決之問題相近,而有共通的技術特徵;即使兩者所屬之技術領域不相同或不相關,只要兩者有共通的技術特徵,而能發揮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功能時,亦得認定為相關先前技術。查系爭專利之主要目的即在提供一種防霉貼片,係將天然物質所組成之防霉組合物結合於貼片內,用以可隨意將貼片貼置於任何須防霉之容器或空間中,進而可有效地抑制黴菌之成長與繁殖,解決習知防腐劑、乾燥劑及脫氧劑無法有效抑制黴菌成長之缺失者。為達上述目的,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防霉貼片,包含有一離型紙;一貼紙,藉由黏著劑貼合於該離型紙上,其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藉此,該貼紙與離型紙撕離後可黏貼於置物品之容器中,使防霉組合物於預定時間內持續釋出,進而防止物品發霉者。
⒉證據2係關於一種熱可黏定型膠膜,主要是在具有一在室溫
條件下正、反兩表面均不呈現黏性的軟固形膠膜層,該膠膜層至少在一表面上覆蓋有一離型紙層,並可進一步在覆蓋有離型紙層一側的軟固型膠膜層表面上,塗佈有一層在室溫下具有適度黏度黏性的黏膠層。證據2之膠膜層可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貼紙,即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該貼紙可為塑膠紙,因此,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離型紙及貼紙之結構特徵;另證據3係關於一種有防黴效果之薄膜或薄片,於其說明書第5頁第8至13行記載「本發明之目的在於提供對人體安全,防菌防黴之持續時間長,使用時作業性良好,可作各色各樣之設計,加工之具有防菌防霉效果之膜或板。本發明之另一目的在於提供使用上述之膜或板之壁材,天花板,地板材,合成紙,人造皮,圈帶類,標籤或沾糊標籤類。」等語,可說明此種防菌防黴之膜或板可用於標籤或沾糊標籤類,其所採技術手段係於熱可塑性樹脂中配合不同之添加劑而達到防菌防黴之相乘效果,亦即將添加劑,例如該說明書所述之藥品A,B,C或彼等之混合物,而添加於塗布劑中;又該說明書第10頁第2行另揭示「又,在該板或膜之內面先塗布以接著劑,並蓋之以離型紙,然後在現場加2吋,剝掉此離型紙,進行接著。沾糊標籤,粘著帶也可以印刷之,並用同樣之接著劑以供使用。」等語。因此,證據3所揭示於膜或板中之塗布劑中添加可抗菌防霉之成分而達到防菌防霉的效果,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貼紙內含有防霉組成物有共通之技術特徵,且發揮相同的功能。
⒊承上,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離型紙及
貼紙之結構特徵,證據3揭示將特定藥品添加於塗布劑中,對膜或板行塗布後,該膜或板便發揮出優異之防菌防黴相乘效果,另揭示可在該板或膜之內面塗布以接著劑並蓋之以離型紙,又揭示其可應用於標籤或沾糊標籤。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若欲提供防霉貼片時,自有組合證據
2及證據3之動機,且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揭示之「一種防霉貼片,包含有一離型紙;一貼紙,藉由黏著劑貼合於該離型紙上,其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合物」之技術特徵。
⒋原告雖於主張證據3不具離型紙之構造云云,然查於證據3
說明書第10頁第2行已明確揭示離型紙之使用,另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亦揭露「藉此,該貼紙與離型紙撕離後可黏貼於置物品之容器中,使防霉組合物於預定時間內持續釋出,進而防止物品發霉者。」之特徵。又原告復主張證據3揭示之薄膜或薄片不具備對周遭環境提供防黴抑菌效果,且證據3為混煉有化學成份之薄膜或薄片不具備持續揮發釋出的功能云云。然查,證據3揭示之具防菌防霉效果之膜或板有兩型,一種為煉合型(見證據3說明書第5頁最後一段),一種為被覆型(見證據3說明書第6頁第一段),由證據3實施例6第7表所示,該被覆型貼片於放置3個月後仍具有防菌防霉之效果,可知其亦具有持續揮發釋出之功能;又實施例3係將該發明膜板狀成形物貼於牆壁及天花板,其亦具有優異之防黴防菌效果,可知證據3之發明對於周遭環境亦可提供防黴抑菌效果,故原告此部分之理由不足採。
㈦證據5所載之引用文獻先前技術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4項不具進步性:
⒈查證據5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中先前技術之引用文獻1即82年
10月21日公告第00000000號「殺菌性黏著劑與其製法,及其應用」專利案(下稱引用文獻),其說明書第3頁第1行至第3行,記載「本發明係有關有效率地使異硫氰酸酯類保持於黏著劑,使其具有抗菌性、殺菌性、防微生物性等之殺菌性黏著劑與其製法」;同頁第6行至第11行,記載「本發明係有關做為黏著製品之應用,介著黏著劑,或低揮發性油性液體,有效率地保持異硫氰酸酯類於紙、不織布等的異硫氰酸酯類緩釋性薄片者,可供建築材料或食品相關,或鞋內墊等,可廣泛地做為防菌、防霉、防微生物等為目的之用途的異硫氰酸酯類緩釋性薄片者。」;同頁第17至20行,記載「芥茉或山葵所含異硫氰酸酯類係具有抗菌、殺菌作用者,不論為合成、或天然者,只要極微量之十數ppm~數百ppm蒸汽濃度即可得其抗菌、殺菌效果乃為人所知者。」;另於引用文獻說明書第8頁第14至17行,記載「即,該發明之異硫氰酸酯類緩釋化薄片,其特徵係在於以不透過異硫氰酸酯類之不透氣性薄片及/或可透過異硫氰酸酯類控制釋出薄片被覆異硫氰酸酯類載持層之表裏兩面者。」;第10頁第4行至10行,記載「本發明中使用不透過異硫氰酸酯類之不透氣性薄片,則有偏二氯乙烯、丙烯腈、乙烯聚乙烯醇共聚物、聚對苯二甲酸次乙酯、聚碳酸酯等樹脂薄膜或金屬箔等。又,可透過異硫氰酸酯類之控制透氣性薄片則有聚乙烯、聚丙烯、氯化乙烯等樹脂薄膜、紙、布、合成紙等。又,不透氣性薄片亦可以使薄膜厚度為較薄等而改變其透過性,做為控制透氣性薄片使用。」;又其說明書第12頁倒數第6行至第13頁第1行,即實施例1,記載「在室溫下含浸異硫氰酸酯原液於黏著劑層,調裂成黏著劑中含有10重量%異硫氰酸酯之黏著薄片。在其一面黏貼聚矽氧處理過之鋁蒸鍍聚酯薄膜,得到附有剝離紙之黏著製品」等語,承上可知,證據5之薄片亦可具有離型紙,其基材之選擇亦可為紙,其所含之異硫氰酸酯類亦屬一種抗菌防霉之物質,故證據5之引用文獻內容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及14項之離型紙、貼紙及貼紙內含有可揮發釋出之防霉組成物,並達系爭專利所指防止物品發霉之功效。
⒉原告雖訴稱證據5之引用文獻的異硫氰酸酯類係為化學品,
不同於系爭專利以天然物質組成云云。惟如前述之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並無界定該防霉組合物為「由天然物質所組成」,自不能限縮解釋為天然物質所組成者。再者,由證據5之引用文獻說明書第3頁第17至20行,有關「芥茉或山葵所含異硫氰酸酯類係具有抗菌、殺菌作用者,不論為合成、或天然者,只要極微量之十數ppm~數百ppm蒸汽濃度即可得其抗菌、殺菌效果乃為人所知者。」之記載,可知證據5之引用文獻所揭示之抗菌防霉的異硫氰酸酯類可來自合成或天然者,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無理由。
⒊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及14項之技術內容係為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5所載之引用文獻先前技術,而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
㈧證據3、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4係關於一種含藥之水性貼布,包含一基布層、一黏覆層及一離型紙。該黏覆層是塗佈在該基布層之一側面,並具有一水性黏覆區及二分別位於該水性黏覆區兩側之油性黏覆區。該離型紙是可撕離地黏著在該黏覆層上方。故證據4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離型紙及貼紙之結構特徵,且證據3之內容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貼紙內含有防霉組成物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申請前證據4及證據3之先前技術而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㈨證據5之引用文獻先前技術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13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
項,除包括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所有技術特徵外,尚包含「其中更包含有一離型紙,係黏貼於該貼紙另側。」之技術特徵,而證據5之引用文獻說明書實施例1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離型紙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附屬項,其另界定「其中該貼紙係以具吸收性之材質所製成。」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係申請專利範圍第項之附屬項,其另界定「其中該貼紙係塑膠紙。」之技術特徵,而證據5之引用文獻說明書第7頁第11至18行,已記載「另外,黏著製品係含如上述構成,基本上係在基材之至少一面施予殺菌性黏著劑者,詳而言,係在聚對苯二甲酸次乙酯、聚丙烯、氯化乙烯、聚乙烯、聚碳酸酯、偏二氯乙烯樹脂、丙烯腈、乙烯聚乙烯醇之共聚物等樹脂薄膜或紙、布、合成紙、金屬箔等基材之一面或兩面、全面或局部地施予殺菌性黏著劑者,通常為保護黏著劑層,暫黏著施予剝離處理,具不透氣性之薄膜者。此類黏著製品通常稱為黏貼標籤、黏貼薄片。另外,本製品亦包含在基材之一面施予黏著劑層,在其他一面施予剝離處理,成為滾筒狀之所謂膠帶形態者。」之技術內容,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及4項之貼紙係以具吸收型材質製成或塑膠紙技術特徵,且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4項技術特徵既已分別揭示於證據5之引用文獻,故亦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至13項進一步分別界定防霉組成
物之成分(參申請專利範圍第6、7項),防霉組合物之製造方法(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或另含防臭抑菌組成物(申請專利範圍第8、9、10、11、12項),或另含抗氧化劑(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技術特徵,惟上揭之界定僅涉及物品之材料成分或含量之變化、或界定該成分之製法,該等變化並未造成該物品之形狀或構造上之改變,亦即其實質上並不涉及物品之形狀、結構或裝置之改良,非新型專利保護之範疇所在。是以,就新型專利保護之構造特徵而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至13項之構造特徵實質上與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與其構造特徵相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至13項亦不具進步性。
㈩被告審查是否有「涉外裁判」之違法?
原告主張被告審查有「涉外裁判」之違法云云。但查,證據
5係被告所製作之新型技術報告,參加人既提出證據5而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即已主張證據5所載之全部內容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況查參加人於舉發補充理由已陳稱「依證據5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5~13違反專利法第21條(應為第93條之誤繕),另證據5所載請求項1~14比對結果代碼為2,係指請求項1~14創作,參照引用文獻(82年10月21日公告第00000000號『殺菌性黏著劑與其製法,及其應用』專利案)記載,無進步性」等語(見原處分卷第67至74頁),可證參加人於舉發階段已主張根據證據5之引用文獻來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14項不具進步性。另由本件原告於舉發補充答辯書第2至6頁已辯稱系爭專利比對文獻
1不足以否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14項進步性云云(見原處分卷第120至124頁),是以原告之歷次答辯書已就證據5之引用文獻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14項相較是否具進步性提出答辯理由,故被告於原處分審定書就兩造所提出之理由及證據,加以論述,應無訴外裁判之違法。系爭專利所製之物在商業上的成功,是否足以佐證系爭專利
具有進步性?原告主張系爭專利具有商業上的成功,足資佐證系爭專利並非能輕易完成具進步性等云云。然查,原告所稱商業上的成功,係以新聞媒體之報導,見證物一之光碟片,主張其具有全球市佔率第二,姑不論所宣稱之具有全球市佔率第二是否屬實,但產品市佔率之高低與市場價格、銷售技巧與廣告宣傳等因素相關,不必然取決於該產品本身,且產品市佔率高低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技術特徵是否具專利要件非必然具有關連。再者,因原告已申請多件防霉貼片之新型專利,故由原告所提出之上開光碟無法確定該產品係實施系爭專利之產品,且由證物一光碟之內容可知,該產品亦包含另一包裝盒之專利,兩者係搭配出售,故縱有原告所稱商業上的成功,難謂僅來自於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所致,故原告主張其產品因商業上的成功而據以推論系爭專利具進步性,尚難採信。至於原告另稱系爭專利的實際產品已符合多個國際知名檢驗機構認證,係符合綠色環保的高科技產品,惟認證與其產品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亦無必然關連,故原告主張系爭專利所製之商品在商業上的成功,尚難據以佐證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是以,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不足採。
七、綜上所述,被告所為舉發成立,應撤銷系爭專利權之處分,洵無違誤,訴願機關遞予維持,亦無不當;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月伶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