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世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世欣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薛世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薛世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5年3月│├────────┼─────────┼──────────┼──────────┤│犯罪日期│98.03.17│98.04.07│98年4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311號│字第14150號│字第1415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沙簡字第690│99年度上訴字第592、│99年度上訴字第592、││實││號│594、595、596號│594、595、596號││審├──────┼─────────┼──────────┼──────────┤││判決日期│98.11.30│99.06.30│99.06.30│├─┼──────┼─────────┼──────────┼──────────┤│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沙簡字第690│99年度台上字第│99年度台上字第││決││號│7184號│7184號││├──────┼─────────┼──────────┼──────────┤││判決│98.12.28│99.11.18│99.11.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492號│執字第14216號│執字第14216號│││(已執畢)│(編號2-4定執行刑5年│(編號2-4定執行刑5年││││6月)│6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薛世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98.04.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415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592││││實││、594、595、596號││││審├──────┼─────────┼──────────┼──────────┤││判決日期│99.06.30│││├─┼──────┼─────────┼──────────┼──────────┤│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決││7184號││││├──────┼─────────┼──────────┼──────────┤││判決│99.11.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216號│││││(編號2-4定執行刑│││││5年6月)│││││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