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8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信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張世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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