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之罪名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4年9月19日裁定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殺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林俊良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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