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6號原告甲○○被告蓬萊環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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