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媛
法官饒金鳳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