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六號
聲請人乙○○即被告聲請人即被告之父甲○○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請求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及其父甲○○與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卉聆法官劉柏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