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乙○○被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光明 訴訟代理人甲○○
徐南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零叁佰柒拾元,折合銀元貳拾捌萬陸仟柒佰玖拾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陸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陸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訴之追加。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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