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甲○○(即債權人)丁○○
乙○○丙○○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所為之八十七年度全字第七十九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之被繼承人 陳元份 間,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陳元份於聲請鈞院八十七年度全字第七十九號裁定後,提起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本案訴訟,嗣因陳元份死亡,經相對人等承受訴訟後,本案業經判決確定,此為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請求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等語,並提出本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十二號民事判決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八十七年度全字第七十九號及八十七年度東簡字第三三五號、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十二號全案卷宗,查核屬實,聲請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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