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27號
原   告  程曜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程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利士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9,882元,應
  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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