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司調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鄭文明 等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鄭文明等人應就坐
落彰化縣○○鄉鄉○○段○○○○○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按
其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
月18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
民國108年8月5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迄未見回
覆,有送達證書4件在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
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
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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