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正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
羅正義之年籍、身分證號碼、住居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
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羅正義之年籍、身分證號碼、住居所
,經本院函調交通卷宗,因非道路交通事故,員警僅現場拍
照登記備查,並未提供被告羅正義之年籍資料,而本院依車
牌號碼查詢車主資料,並非羅正義(與車主姓名音同字異)
,是本院無法確定被告羅正義之年籍資料、當事人能力及應
送達處所,原告之起訴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
式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
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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