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簡字第10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宥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宥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分裝勺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 林宥均前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3551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6年間,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8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9月24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段○○○巷○○弄○○號住處,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燃燒烤吸食所產生之煙霧,以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9月25日晚間6時30分許,因涉另案經警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上址執行拘提而查獲,並扣得林宥均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分裝勺1支。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宥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暨毒品編號對照
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類別:尿液)各1紙。
㈢查獲現場照片4張。
㈣扣案分裝勺1支。
三、被告有如前述之犯施用毒品罪遭施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5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足憑,本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即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規定之「5年後再犯」之情形。又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前雖經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61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6月,自107年1月17日起至108年7月16日止,並命被告至指定之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及定期接受採尿檢驗,並接受觀護人追蹤輔導及不定期採尿檢驗為緩起訴應履行事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佐,嗣因被告未依規定完成戒癮治療,經檢察官於108年2月26日以10
8年度撤緩字第104號案撤銷緩起訴處分,並已確定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撤緩字第104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是被告業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從而檢察官依法起訴,於法並無不合。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6年8月29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本院考量被告前故意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以易刑方式執行完畢不久又再犯本件相同罪名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本案縱於加重最低本刑之處斷刑範圍內再依後述審酌事項量處具體之宣告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故本件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實施觀察、勒戒,於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罪,依卷附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後又多次犯施用毒品罪遭法院判決科刑及執行之紀錄,所實施之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已無法收其實效,顯見被告意志不堅,惟兼衡其施用毒品之犯罪手段乃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且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於警詢自述國中學歷(戶政資料教育程度註記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工為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扣案之分裝勺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