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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