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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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23號

原告 范宜清

被告 李秉宗

張錫忠

陳祺聰

宋玥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蔡合原 部分,則由本院發佈通緝,待通緝到案後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玲櫻

法官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旻汝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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