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23號
原告 范宜清
被告 李秉宗
張錫忠
陳祺聰
宋玥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蔡合原 部分,則由本院發佈通緝,待通緝到案後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玲櫻
法官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旻汝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