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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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03號

原告 賴品岑

被告 林于棠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于棠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0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玲櫻

                  法 官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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