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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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五三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黃丁風
黃雅羚上訴人即被告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慶尚
宣玉華 陳錦雯 右上訴人,因被告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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