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五三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黃丁風
黃雅羚上訴人即被告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慶尚
宣玉華 陳錦雯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七六、一二七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五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