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2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三八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
甘義平 王敏崧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雷雯華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