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354號上訴人 陳雅惠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 律師上訴人 黃舜維
吳家全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06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40、51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陳雅惠所犯如第一審判決附表(同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編號27、附表四編號3部分,上訴人黃舜維部分(即附表六編號1至4),上訴人吳家全部分(即附表七)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陳雅惠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均累犯各一罪刑,黃舜維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四罪刑,吳家全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一罪刑(以上均處有期徒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乃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如其取捨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原判決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依法認定上訴人等三人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已說明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定其取捨而為事實判斷之理由。就陳雅惠、吳家全否認犯罪,辯稱未販賣毒品或非基於營利犯意而交付毒品等語,如何不足採信,證人 何建旭 等有利於上訴人等之證言如何不能採納等,於理由內予以指駁、說明甚詳。所為論斷,核無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自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並無專以上訴人等之自白或證人之指訴為證據,而缺乏補強證據之違法情形。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或因身心障礙致無法陳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得為證據。又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經具結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證據能力。查證人 林雅惠 已於民國105年1月2日死亡,其生前於警詢之陳述,原判決已詳加說明如何得為證據之理由,且林雅惠於檢察官偵訊時亦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從而原判決採信林雅惠之警詢與偵訊證言,作為陳雅惠之論罪證據,自無違法可言。
五、查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者,必須被告供出其毒品之來源,並因其供述而使偵查犯罪機關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為要件。亦即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偵查犯罪機關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始屬相當,苟偵查犯罪機關有確切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該被查獲之人即為被告毒品來源之人,則縱被告供出其毒品來源即係該被查獲之人,仍難謂係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本件原判決已敘明:黃舜維雖於偵訊時供述其毒品來源為陳雅惠,然陳雅惠早經警員依法實施通訊監察,於監聽過程中發覺陳雅惠涉嫌販賣毒品,始繼而查獲黃舜維等旨,從而原判決未依上揭規定減輕黃舜維之刑,經核並無違法。
六、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刑事訴訟法第47條定有明文。依卷內資料,原判決採為吳家全判決基礎之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其原審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 律師於106年7月17日準備程序皆表示無意見,原審法院於審判期日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有該等筆錄在卷可稽。吳家全上訴意旨指稱訴訟程序有瑕疵,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執以指摘之合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七、上訴人等三人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且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本件上開一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八、至陳雅惠對附表五編號1、2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均處有期徒刑7年8月)二罪提起上訴部分:查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陳雅惠不服原判決,於107年1月15日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此部分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亦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梁宏哲法官沈揚仁法官吳進發法官呂丹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