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69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瓊文 律師被告戊○○
(現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義務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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