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3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97年度審重訴字第39號確認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97年度審重訴字第3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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