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三十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事實、理由欄內關於被告「 陳淑貞 」均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事實、理由欄內關於被告「陳淑貞」,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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