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332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沈潛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文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