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海元選任辯護人廖宸和律師被告王萍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一字第1號、101年度偵字第1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海元、王萍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公訴人認被告2人各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後段之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洪子珺 於101年12月11日對被告2人均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