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55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青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3107號),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 律師」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贅載「選任辯護人焦文城律師」,惟以上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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