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4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慧靜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943號),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6行,關於「陳慧靜」之記載,應更正為「 劉雪雯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6行,關於「辱罵劉雪雯」之記載誤繕為「辱罵陳慧靜」,惟此一誤繕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6行,關於「陳慧靜」之記載,更正為「劉雪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鄭筑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