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2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志明張永 在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此為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規定,有該條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庭於民國103年7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
正被告 張永在 真正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此裁定書正本於
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該部分之訴應認為不合法,又被告吳志明與被告張
永在對於本件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無從分開審理,均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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