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0年度苗小字第94號原告 林信豪 被告 楊蘭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00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0月4日向原告購買金美特(KINGMATE)機油三箱,每箱新臺幣(下同)3,600元,共10,
800元,據被告於取得原告所交付之上開機油後,卻迄今未給付貨款,為此爰依兩造間之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800元及自99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於上開時間向原告購買金美特(KINGMATE)機油三箱,金額共計10,800元,但因該機油經被告之客戶使用後,向被告反應該機油會導致汽車引擎吃機油的情況,因此,被告只用了一箱,剩下的兩箱,被告欲退還給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10月4日向原告購買金美特(KINGMATE)機油三箱,每箱3,600元,共10,800元,據被告於取得原告所交付之上開機油後,迄今仍未給付貨款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請款單、交易紀錄、機油之性狀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雖抗辯:該機油會導致汽車引擎吃機油的情況,惟被告就此並未提出任何科學上的驗證報告以資證明其所言屬實,況且依吾人之汽車消費經驗可知,汽車引擎發生吃機油的情形在汽車消費市場上乃時有耳聞,其成因不一而足,有可能係因引擎設計不良,亦有可能是機油品質與引擎之需求不符等等,因此,被告在未提出客觀之科學檢驗報告以資證明其抗辯屬實之前,自難自難僅憑其客戶之反應,即認為該機油會導致汽車引擎吃機油。再者,依原告所提出之交易紀錄可知,被告在此次交易之前,曾分別向原告購買過相同廠牌之機油共計四次,倘若該機油果如被告所述之瑕疵存在,則被告又何以再次向原告購買相同廠牌之機油。故足見被告上開抗辯,並不足採。
四、綜上,原告依據兩造間之買賣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該機油之貨款10,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週年利率5%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屬小額訴訟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