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苗簡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智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智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殘渣袋壹個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倒數第一行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更正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其餘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既意在供己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之後,猶未能斷絕毒癮,顯見其改善之能力薄弱,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併參酌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施用毒品侵害個人、家庭、社會、國家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盛裝毒品之殘渣袋1個,為被告所有供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704號被告楊智權男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苑裡鎮房裡里北房11之2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智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署檢察官各於民國88年7月12日、90年10月4日,以88年度偵字第3184號、90年度毒偵字第131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於99年9月21日上午11時52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99年9月21日上午7時30分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嗣警方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後發現其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犯罪嫌疑│證明送驗編號99D167號之尿液,│││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記錄。│確係自被告身體排放、採集之代││││謝物。│├───┼──────────────┼──────────────┤│(二)│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證明被告為警採尿送驗後,檢驗│││物檢測中心於99年9月30日出具│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尿液檢驗報告。│陽性反應。│├───┼──────────────┼──────────────┤│(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證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及矯正簡│有再犯施用毒品之罪。│││表。││└───┴──────────────┴──────────────┘
二、核被告楊智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檢察官陳怡龍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顏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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