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三六二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黃英蘭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磁鐵壹只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三五五號被告魏黃英蘭所犯違反電業法案件,業據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磁鐵一只,係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磁鐵一只,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坦認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一件在卷可稽,且被告前開所犯違反電業法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三五五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一件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秀娟

更多裁判書